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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征地也应足额补偿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社论
2010年01月14日07:51

  高校扩招高潮中,河北省秦皇岛市燕山大学西扩,征用3700亩土地,其中大部分是当地农民的集体用地,有的村庄90%土地被征用。土地被征用4年后,燕山大学以解决累累负债为名,将土地挂牌出让变现。而批准变更的秦皇岛市政府,也从中解决了一个城中村改造的资金问题。燕山大学表示扩建中出现负债问题,“卖地”是为筹资,但是这些地已与村民无关(据今日本报第4版报道)。

  不过,当初征地时每亩6万元的补偿,到今天每亩1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强烈反差让村民无法接受。因此,他们持续上访,希望能收回部分土地继续耕种。同时,因征地失去生活来源的农民们认为,未按初衷用于教育的土地,应返还一部分给他们。那是他们的立命之本。

  一开始,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摆出一幅温柔的面孔,以极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拿得土地;一旦土地到手,大学和地方政府逐利性而非公益性的面目开始逐渐显现直至最终占了上风,一旦“时机成熟”,便以各种理由将到手的土地变现,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

  这似乎是在借百姓的善良(他们很多人愿意为真正的公共利益做出牺牲)而行狼吃羊的游戏。要避免类似偷梁换柱式的征地模式,地方政府应该完全退出农地征用市场。对于非公益性的用地,政府必须全身而退,不应介入。即使对于公益性用地,也应该严格以法律明文列举的形式列举何为公益性用地,并且还应该规定公益性用地的公益年限,防止地方政府以公益为名强征土地,并且行土地储备之实伺机出售。

  如今看来,光是法律严格界定地方政府为公共利益征地的界限,以及规定足够长的公益年限还远远不够,还有极其重要的一条必须明确,这就是:即使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民众也没有为此牺牲“讨价还价权利”的义务。民众为了公共利益只有一种牺牲,就是出让他们的土地和房屋,也就是说,他们的牺牲,体现在放弃拒绝出让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但他们并没有义务无偿或者以极低的价格出让其土地和房屋!

  换言之,即使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按市场的价格足额补偿也应当是征地的前提条件。

  如果一开始这样的公平征地原则得以确立,那么即使当初是以公益之名征地而今天又以市场之名卖地,也不会有今天的官民对立与纠纷。同时,如果那样的公平征地原则得以确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政府和一些大学无休止的圈地冲动,从而既不会造成宝贵土地资源的抛荒,也不会导致今天燕山大学的负债累累。

  我们还应该彻底转变积非成是的传统观念,就是个人必须为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等所谓“公共利益”做出牺牲。这样的观念和实际做法都已经严重落伍,不符合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个人和国家,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个人以纳税形式购买国家的公共服务,国家则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有严格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保护,必然与必须体现为一个个具体的公民。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一份子,这样的一份子如果可以随时以“公共利益”之名“被牺牲”,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被牺牲”,今天是他,明天就是你和我,没有人能够幸免。这就是时代性的悲剧。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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