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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严打尚不足以维护“马路安全”

来源:千龙网 作者:傅达林
2009年12月25日08:59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南京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案件的焦点回答了媒体的提问,称“‘张明宝案’量刑是慎重决定的”。(12月24日《京华时报》)

  这样的判决招致了舆论的诸多批评,新浪新闻上当日评论就达1.3万余条,多数网民痛感于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质疑不判死刑如何向死者家属交代,以后司机胆子更大。

  杀还是不杀,这历来是有影响性刑事大案中的一道司法难题。在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杭州魏志刚案等恶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的情景中,触目惊心的危害后果让司法“严打”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大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势。但奇怪的是,平日里一些惯常赞同少杀慎杀乃至呼吁废除死刑的评论达人,一旦遭遇到此类与民意相左的“免死”判决,就背弃了往日悲天悯人的司法人文关怀主义立场,也加入到奔腾的民意洪流当中,这着实令人有些费解。

  当然,笔者并非要以司法的人性化来为该案判决寻找正当性理由,只是强大民意诉求背后折射出的对公共治理期待的偏差,引起了我的注意。恰如法院在判决后的释疑时所说,审理案件、惩治犯罪不是最终目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能警醒驾驶者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营造良好的驾乘氛围。其实,舆论之所以对判决产生失望,也是基于这一初衷,因为在普通民众眼中,如此“罚不当罪”的判决显得有些轻,很难以对那些“马路杀手”起到震慑作用。

  由此可见,人们呼吁司法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的背后,仍旧是一种传统的对刑罚威慑功能的迷恋,期望个案中的司法“严打”能够警示其他违法者“望而却步”,进而维护我们的“马路安全”。

  问题是,杀一个张明宝就能还我们一个安全的马路吗?一纸醉驾的死刑判决就能重塑开车族的交通法规意识吗?

  在公共治理当中,刑罚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其功能向来有限。我们不能将“马路上的正义”寄托在一种个案严打之上,也不能寄托在一种运动式的执法风暴上。时轻时重的司法,时疏时密的执法,带来的必然是某些人侥幸心理下的违法萌动,是刑罚威慑下对规则不得已遵守的反感心理,最终无法培育出恒久不变的规则意识。

  总之,舆论对“张明宝案”寄予了太多公共交通治理的期待,这是司法个案所难以承受的。相比而言,我们在关注个案公正的同时,不妨把维护马路安全的诸多愿景,还原为加强公共治理的制度建设上来。试想,如果每一次交通违法都能得到执法纠治,每一次酒后驾车都不会因为各种“关系网”而逃避处罚,在日积月累的严密执法上逐渐形成优良的规则意识,我们还需要以选择性适用死刑的司法严打来争取一时的马路安全吗?

责任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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