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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胡子,法律管口号

来源:荆楚网 作者:杨涛
2009年11月16日08:43

    在我们这个社会,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我们对幼儿园的小朋友教得往往都是崇高而远大的理想,我们对于博士生却要教他一些做人的基本道理,因为我们在幼儿园没有教未来的博士生真正的做人道理。我们的法律体系似乎也患有这样的毛病

着装不雅的女乘警
着装不雅的女乘警

列车上宽衣抓痒的女乘警
列车上宽衣抓痒的女乘警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能想怎么穿就怎么穿,男性执法人员留长发、长胡须就不行,女性执法人员不能留披肩发;执法时不吸烟、不吃食物,不留长指甲,不文身,不穿拖鞋,说话不得粗俗、讥讽;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而不能直接回击……11月13日,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河网11月14日)

  执法人员的外表形象很重要,8月9日,一名网友发帖称,在由成都开往重庆的T892列车上看到,女乘警敞开警服叉腰歪站,甚至撩开警服挠痒痒,而女乘务员手捏大把钞票,坐在桌子上数钱。随后,女乘警的不雅形象受到网民的猛烈地抨击,可见,执法人员的外在形象也是不可小觑。《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管到男性执法人员留长发、长胡须、管到女性执法人员能留披肩发,似乎很得民心。

  不过,在我记忆所及,何止河南,于去年6月出台的《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对执法人员的外表,更是无微不至地进行了“关照”。诸如对于执法标识“应按规定佩戴齐全,衣着整洁,风纪严整,并明确规定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不雅行为,不得戴耳环”,对于戴执法工作帽“帽檐前缘应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但即使是这样,这些规定并没有让重庆罪恶势力蔓延的势头得到缓解,更没有阻止文强式的“保护伞”的肆无忌惮。可见,执法人员的形象再不佳,也不及公权力本身滥用对民众的伤害大,例如上海的“钓鱼式执法”陷害公民、河南郑州的“养犬办”光收钱不办事。

  不过,我的潜意识中,我看到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与《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相同的命运。因为,我分明看到,别说“男性执法人员留长发、长胡须就不行,女性执法人员不能留披肩发”之类的东西,就是那些更具有实质规范权力的规定,例如“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未经法定授权或者委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没有法律明确授权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搜查、检查公民的身体和物品,不得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检查”,也根本没有办法真正得以有效地实施。因为,这些规定不过重复着以往的法律的规定,而且法律本身也根本没有很好地解决好协管员参与执法和执法人员随意搜查、检查公民的身体和物品,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检查的问题,而仅仅规定一些泛泛制裁措施,且只属于行政规章、法律位阶特别低的《若干规定》如何在执法人员面临这样的重大违法行为时,能周密地进行防范呢?

  我们知道,公安部、高检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和中央部委经常喜欢出台一些“五条禁令”之类的东西,这些禁令是对法律和法规的重复,靠的是一时的运动式执法来支撑,但时过境迁,往往这些“禁令”失效,继而又出台类似的“禁令”,周而复始。坦率地说,看到《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我又找到了当年看那些“禁令”的感觉。

  在我们这个社会,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我们对幼儿园的小朋友教得往往都是崇高而远大的理想,我们对于博士生却要教他一些做人的基本道理,因为我们在幼儿园没有教未来的博士生真正的做人道理。我们的法律体系似乎也患有这样的毛病,我们的位阶高的法律,重复着一些很动人的口号,比如执法必须要有资格的人员,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无理侵犯。至于如何让公权力实现关进“笼子”里面,如何让公民的权利确实得到保障,办法并不多。我们的一些效力位阶比较低的规章、文件之类的,却大张旗鼓地搞一些细到不能再细的规定,比如管到胡子和长发,却与法律一样患有同样的毛病,它的实行或者听天于命或者是靠“运动工执法”。

  早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就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者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有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美国联邦宪法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用无数个判例,捍卫了宪法上的原则。因此,我们并不需要重复制定着一个又一个规定,而需要的是由法律构建一个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机制,并且,在实践中,让这些机制能真正运作起来。比如,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搜查要经司法的准许,行政执法人员的非法搜查会受到应有制裁,而且这种非法行为能及时为媒体所披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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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态不雅的乘务员
姿态不雅的乘务员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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