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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式执法的实质是“法外加刑”

来源:红网 作者:李怀胜
2009年11月07日00:32

  从今天开始,南京正式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都是在7月份被警方查获并实施拘留的。交管部门介绍,曝光还将不定期发布。有人提出醉驾者拘留后还要被曝光是不是过于严厉一说,交管部门认为,曝光可以使醉驾者得到震撼,以后不敢再有类似行为,同时给其他司机以警示。(11月6日《扬子晚报》)
  
  按照南京交管部门的说法,此种做法有先例不侵权,而且效果明显。的确,曝光酒驾者的做法在国内一些城市已有先例,福建甚至还公布过酒驾违法者的住址,但有先例并不能证明手段就没有瑕疵。先例并不能保证行为的恰当,不能在观察先例时只看到做法,没有看到舆论的反应。如果先例一直伴随着争议,就应该小心谨慎地对待这些先例。
  
  同时,从某种程度上说,曝光的确可以使醉驾者得到震撼,甚至良心受到谴责,以后不敢再有类似行为,但是这种方式真的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真的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起到合适的警示作用吗?恐怕未必!这类曝光在起到“警示”的同时,毫无疑问也影响着当事人的声誉,没有哪个上榜者会为此沾沾自喜。更重要的是,这种“警示”反映了处罚中的简单思维:只要加重处罚的力度,被执法者就会洗心革面,而忘记了这种处罚是否是一种附加的处罚,这种处罚带来的伤害。这个原因也正是人们质疑公布小姐照片的原因。
  
  在利用人们羞辱心理的额外执法中,其实都存在着现实的风险:当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时,过度的执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首先,是引起逆反心理。诸如,增加公众的反感,导致被处理者的不满与愤怒。在这种逆反心理下,什么正面的效益,积极的社会效果都可能成了一句空话。而且,更严重的是,这种额外执法可能造成公民对行政执法的怀疑与抵触,加剧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动摇公民对于法律的敬畏感,动摇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从合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法无授权即禁止。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醉酒驾车者已被处以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而现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授权的公开曝光又给了醉酒驾车者当头一棒。这种做法,不啻于是法外加刑。
  
  因此,即使在查处令人深恶痛绝的酒驾的过程中,执法者也不应忽略公民权利,要做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树立起司法信仰与司法公信,让现代公民自觉遵章守法。从本质上说,法治文明来源于人们对司法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对于违法者的处罚也应该是在尊重人权基础上的处罚,要使人们真正建立起对司法的敬畏与信仰,那必须要执法者手中的公权力最大程度做到正义与公平。在执法过程中,并不能唯效果是瞻,并不能唯执法者的合理想象是瞻。

责任编辑:liu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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