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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定罪也要“通货膨胀”?

来源:长城在线 作者:杨涛
2009年11月05日08:49

    其实,5000元的定罪标准已经算高了。以盗窃罪为例,盗窃罪5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贪污受贿罪5000元才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差的10倍,这已经体现了“穿皮鞋的比穿草鞋的更平等”。如果说,因为通货膨胀的原因,贪污贿赂犯罪必须提高定罪标准,那么盗窃罪、诈骗罪等等经济犯罪都应当呼吁提高相应的标准,而不是光呼吁提高贪污贿赂的定罪标准

  1979年,贪污受贿1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到了1988年,贪污受贿2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再到1997年,,贪污受贿5000元才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时至现在,看来这个标准又要加砝码了。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重庆晚报》11月4日)

  在许多国家,贪污贿赂犯罪并没有规定什么犯罪数额,那怕是贪污、受贿一元钱,那也构成犯罪,因为贪污一元钱和贪污一万元钱都是背离了职责要求,违反了国家廉政制度。何况,积少成多、积腋成裘,从贪污一元钱到一万元只有一步的距离。在新加坡,有一位监狱管理人员一直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为其买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当然,在我们国家,有“特殊国情”,我们有违纪与违法的区别,贪污5000元是贪污罪,贪污4999元是违纪行为,这个不讲。但从1979年的1000元到1997年的5000元,贪贿犯罪的定罪数额已经大大提升了,为何还要呼吁提高标准呢?

  一个重要的理由,“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这句换作通俗地话说,就是现在通货膨胀了,1997年的5000元人民币比2009年的5000元更值钱了,1997年5元钱也许可以买到一斤猪肉,到了2009年可能10元钱也买不到一斤猪肉。但即使这样,考虑到5000元就是在大城市,也是农民工的好几个月的工资,官员们何以一边拿着国家工资,享受着国家的福利,还贪污农民工几个月的工资还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呢?

  其实,5000元的定罪标准已经算高了。以盗窃罪为例,盗窃罪5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贪污受贿罪5000元才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差的10倍,这已经体现了“穿皮鞋的比穿草鞋的更平等”。如果说,因为通货膨胀的原因,贪污贿赂犯罪必须提高定罪标准,那么盗窃罪、诈骗罪等等经济犯罪都应当呼吁提高相应的标准,而不是光呼吁提高贪污贿赂的定罪标准。只不过,这样一来,法网越撕越大,呑舟是漏,社会能承受吗,民众会答应吗?

  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标准的第二个理由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原来,张院长是在完全是在考虑社会公正性。据我所知,张院长所言极是,以他这样的司法高官说出这样的“潜规则”还真不容易,因为一些地方纪检、检察机关确实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但问题上是,出现有些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移送法院,有些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不移送法院,本身就是一些执法、执纪部门执法不严格甚至是渎职有关。作为司法高官的张院长发现这种现象,就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人大会上、媒体上进行呼吁;而不是呼吁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以达到在贪官之间“公正”。试想,如果我们今天真按照张院长的建议,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数额从5000元提高到50000元,到时,照样会有涉案金额为10万、20万元的案件不移送法院,因为那些导致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不移送法院的原因根本就没有消除。

  事实上,张院长在指出“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的“潜规则”时,更应当反思一下法院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有资料显示,2003年-2008年,某市贪污贿赂案件生效判决中,其中免予刑事处罚占23.85%;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占44.04%;单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该市均为罚金),占0.31%;无管制判决。上述四种非实际服刑的判决合计占68.2%。 (参见周玉平《贪污贿赂案件量刑偏轻的现状、原因分析与政策建议 》)而在今年3月,“两高”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坦诚称“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那么,贪官在纪检、检察机关查处后,存在许多达到数额标准不移送的情形,在移送法院后,大量地作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化处理,如今,又要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标准,那更是有许多贪官可以逍遥法外,这对贪官们是“公正”了,对于民众和社会呢?

  如果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标准随着“通货膨胀”提高了,那么又有谁来给社会公正算一笔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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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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