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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乘客该不该罚?

来源:央视网 作者:今日观察
2009年11月03日11:52

  日前,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加大了对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同时,还明确地增加了“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该进行处罚”等等内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司机醉酒,乘客是不是该被处罚?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陈伟鸿和著名财经评论员张鸿、刘戈共同评论。

  司机醉驾,乘客担责,公安部门下发征求意见稿,醉驾连带处罚,引发民众关注。

  张鸿:整治有效 醉驾“连坐”成最佳挡酒令牌

  (《今日观察》评论员)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大家一直都在关注醉酒驾车的问题,尤其是四川的孙伟铭案件,最后给他予以了改判。对于大家都在关心的能不能对醉酒驾车有更多惩罚措施的问题,社会各界都提了很多建议,这一次,公安部出台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很好的应对了社会舆论的关注。针对现在社会上醉酒驾车现象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公害的问题,从我个人的感受来说,我觉得最近一段整治还是有效的。比如,这次国庆回老家,虽然同学请喝酒,还是照样喝,该灌还是照样灌,但是如果开车的话,这已经可以成为不喝酒的一个很好的理由了。

  刘戈:严查醉驾进入常态化 意见条例只为长治久安

  (《今日观察》 评论员)

  这个征求意见稿确实有效果,据公安部统计数字显示,8月15号开始的整治专项活动到9月底,在这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和去年同期相比,因为醉酒最后导致的事故发生率下降了33.3%,效果非常明显的。

  很多地方有一些创造性的办法来解决醉驾的问题。比如,在有的地方,党政干部上街做交通协管员;有的地方通过比较直接的标语来进行宣告:“醉酒驾车者,你的目标就是坟墓”、“医院里头已经给你准备好了病房”;有一些地方规定了,如果是党员干部有这样的记录,就上报到纪委等等这样一些措施。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酒后驾车的行为,而且南京制定了6条措施,其中就有所谓同桌和同车的问题,如果同桌和同车的醉酒了,你不进行规劝的话,最后也要受罚,负连带责任的。

  现在,公安部出台这个征求意见稿,就是希望把这样两个月采取的这样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变成一个长治久安的措施,把它固定下来,也吸取了各地的一些做法,最后制定下来的这样一个条例。

  刘戈:醉驾责任不能无限延伸 “醉驾连坐”难操作难界定

  (《今日观察》评论员)

  司机醉酒了,乘客要连带受罚。这个观点我不太赞同,这就是所谓的“连坐”,我作为一个乘客,我同意担负一点的道义上、道德上的责任,我有一定的责任去规劝他,但是并不意味着我要担当法律的责任。如果说他醉酒驾车,我要是没有制止,最后就要向我问责,我还是不同意的。另外该条例执行在当中,会没办法执行下去,因为每一个乘车人和司机之间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应该怎么样去界定。另外对于乘车的人来说,他也没有办法很清晰地界定司机是不是一定是喝了酒,或者说喝了多少酒,而且关系不一样,有的时候也没办法制止。除此以外,我觉得作用也不会太大,醉酒开车的这些人连拘留15天,或者说他出了事以后要判几年徒刑,这样严格的法律追究,都置之脑后。他会因为熟人劝几句,而放弃这样的危险行为吗?我觉得不太可能。

  对于醉驾“连坐”。我的观点是,我可以去规劝,但是不能把这个变成一个法律固定在我身上,成为必须要完成的一个义务。如果我做不到,最后就要惩罚我,这是非常违心的。

  最后犯罪或者是犯法的主体和旁边的一个人,互相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也要来进行一个连带或者连坐的话,这是难以理解的。比如,一个青少年犯罪,他的父母也需要被罚款,或者被监禁吗?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在现实当中,也不可能去界定的那么清楚。另外,关键是没有这个能力把这个关系揪扯清楚,这需要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需要开庭,最后判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你说了没有,你说到什么程度?如果是这样,我觉得是很难做到判定明晰。

  张鸿:乘客担责有利于遏制醉驾行为发生 具体界定还需细化区分

  (《今日观察》 评论员)

  我同意应该让乘客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一个人喝醉了酒之后开车,造成了损伤,有间接故意的行为,如果他能预见到这个结果,那么同乘的人也应该有这样的预见能力,就是预见到开车的司机可能会有损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另外,最重要的是,它不是一个“连坐”的概念,它其实是让乘客自己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对于具体的界定,我觉得肯定是有区分的。比如,根据运营的车辆的性质,来判断乘客个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因为即使承担责任,乘客也很容易就能证明自己根本就不了解司机是不是喝了酒。例如公共汽车,乘客就难以知道司机是不是喝了酒,所以这个时候乘客可以免责。主要问题是出在私家车和熟人之间,比如,我知道我朋友喝醉了,但他要开车,那我当然有义务为了他的生命安全负责,另外我也有义务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这个义务在法理上还是能解释的,在法理上有一种义务叫做注意义务,就是我走在大街上低头打手机,没有看路,然后我被车撞了,这个是我自己要承担责任。我应该看着路在人行道上走,这个时候我承担的就是注意义务,这个注意义务对我自己的安全是有帮助的,如果我没有承担注意义务,那我就要承担一部分过错。

  总之,我同意司机醉驾,乘客受罚的这个观点,但是执行上肯定还是要有一些细化的。

  捆绑式处罚,各方众说纷纭,整治醉驾,全球性话题,各国各出奇招。张鸿:应适当提高醉驾标准 量刑精准最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提高醉酒和饮酒开车的标准,中国现在在世界上是属于比较宽容的,可能中国人酒量比较大,但即使是俄罗斯这样酒量比我们更大的国家,他醉酒驾车的酒精标准也比我们低很多。所以我们首先要提高标准,其次我们要把入门的门槛提高。对一个行为的惩罚力度不是最重要的,不是说我们要重刑,而是要精准。比如,对司机来说,只要醉驾两次,就终身吊销驾照,这就足够了,不需要判他死刑。

  刘戈:醉驾“连坐”当慎行 应探索其他有效解决途径

  (《今日观察》 评论员)

  我们现在只能举出日本乘客需担责的例子,我们看不到其他的国家用同样的办法,这就说明大家有其他的办法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执行到位是最重要的。2008年,因为酒后驾车,最后导致的死亡人数是4060人,当年全国的交通肇事死亡人数是8万个人,就是说醉驾酿成事故的比例只占到了4%左右。现在还有一个推论,根据最近的驾驶事故以及公安部门的一些调查,发现酒后驾车的主体是商务人员和公务人员,职业司机造成的事故更多的是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赵秉志:责任难界定可操作性差 醉驾肇事还需综合治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酒驾一同乘车规定要入罪,我觉得恐怕有相当的问题,问题之一就是说,怎么样确定这种法定义务,第二个问题就是说,这种规定可操作性很差,乘客有没有劝阻的义务或者权力,劝阻之后(司机)不听怎么证明,等等这样的情况,恐怕都是有相当的问题。我觉得治理醉驾最有效的,还是司机本人,驾驶者本人,在我们国家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够仅仅靠严刑峻罚来解决,酒驾肇事的问题,恐怕还是一个综合治理。

  李法宝:乘客担责值得商榷 无法律依据处罚无法定义务的乘客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对酒后驾驶员不劝阻、不制止的乘客,进行罚款处罚,我认为值得商榷。从目前的法律上来看,乘客是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既然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如果对乘客进行处罚,就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从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它只赋予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权力,并没有赋予对乘客处罚的权力。如果要对乘客进行处罚,他就必须通过依法机关,对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张鸿:应做到处罚有效 执行具可操作性

  (《今日观察》评论员)

  应做到处罚有效,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区分运营的和非运营的车辆责任人,界定举证责任到底在谁。每次都将乘客劝阻镜头录像,然后提交给交管部门。还有一个问题,到底是以劝阻本身来定责任,还是以劝阻的结果来定责任,比如说我劝阻你半天,然后我还是坐上你的车,跟你走了,那是不是我同样承担责任,所以接下来整个的细化很重要。

  刘戈:应妥善区分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的观点还是不要轻易地把一些事情诉诸到法律层面,道德责任是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孟德斯鸠说过,法律就是最最强制执行的道德,道德是不需要强制执行的法律。它们之间应该有一个界限,尽量不要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实在没办法才用法律解决。

  (《今日观察》栏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五21:55—22:25;重播23:50-24:20;次日中午13:00)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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