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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法就能够反得了假币?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杨涛
2009年10月29日08:40

    每一位公民都可能有持有假币的时候,我们无心害人,但这个世界上就是有人要造假币陷害我们,结果假币可能到我们手中,这时,要求我们主动上交,没有上交就可能行政拘留,这种法律无论如何也太残酷了。本来,没有管好假币,让假币流窜于社会,就是国家的责任,现在倒好,我们不小心持有了假币,那怕是欺骗持有很少假币,也要我们及时上交,这不是将查禁假币的责任从有枪有权的公权力机关转嫁到我们身上吗?

  当逼真的HD90版假币上市时,也曾引起了包括我在内的公众的恐慌,但是,当我听到广东警方“刑乱世用重典”将对“对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的,一次持有、使用但数额不够刑事追诉标准的,将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的规定时,这种对法律安全的恐慌,甚至超过了对HD90版假币的恐慌。这到底为什么,容我慢慢说来。

    据《南方日报》10月25日报道,针对当前广东少量持有、使用假币违法行为呈高发态势,广东省公安厅决定在“端窝点、打网络、追逃犯”的同时,从流通领域使用假币的最终环节上,对少量持有、使用假币违法行为实施全面打击,最大限度打压假币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具体而言,对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的,一次持有、使用但数额不够刑事追诉标准的,将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两次或多次持有、使用,累计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广东省公安厅一警官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劳动教养的震慑作用,“尚不够刑事处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严重且符合劳教条件的,依法处以劳动教育”。

    我表示对于法律安全的恐慌,并不表明我是一个不遵纪守法之徒,恰恰相反,在这个法网越来越繁密的年代,我处处在留意,生怕一不小心触犯了法网;更不表明我是支持假币,我自己也是深受假币之害。但即使如此,我无法支持所谓的那怕持有、使用一次假币就要行政拘留的做法。因为我知道,每一位公民都可能有持有假币的时候,我们无心害人,但这个世界上就是有人要造假币陷害我们,结果假币可能到我们手中,这时,要求我们主动上交,没有上交就可能行政拘留,这种法律无论如何也太残酷了。本来,没有管好假币,让假币流窜于社会,就是国家的责任,现在倒好,我们不小心持有了假币,那怕是欺骗持有很少假币,也要我们及时上交,这不是将查禁假币的责任从有枪有权的公权力机关转嫁到我们身上吗?更可笑的是,广州市内不少超市、士多或连锁饮料店,习惯将收到的假币贴在收银台前以儆效尤,警方人士也表示,严格意义上说,这也属于明知而持有。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也可能要受行政拘留。

   照我来说,即使我持有一张假币,而且是明知是假币,但只要我是无意受害从别人手中得来的,我使用出去,不是专门持有假币来牟利的,那也不能行政拘留---当然可以进行治安警告、罚款等,更不用说持有一张假币就要行政拘留了。我相信,许多人会与我有同感。道理很简单,如今的法律并不是如同古代的严刑峻罚,法律不是越严酷越好,法律本身要贯彻人道精神。在刑法中,我们看到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犯多大的罪,就该受到多大的惩罚。在德国行政法中,也是特别强调“比例原则”,其中一点就是对于违法犯罪人所采取的惩罚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与违法犯罪人所作出的危害行为成比例,不能因为轻微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我要问的是,仅仅因为自身受害而持有一张或者少量假币,甚至使用了这一张或者少量假币,虽然违法,但有必要受到在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吗?

   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举处罚“醉驾”为例。如今,公安部在严厉打击“醉驾”行为,抓住“醉驾”一律处以行政拘留15天,这赢得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公民的赞同。为什么呢?因为“醉驾”可能造成轻则损害他人财产与身体健康,重则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对“醉驾”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来说,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不为过。但是,公民因为无意受害持有使用了一张假币,有多大社会危害性呢?只有那些为牟利而故意持有和使用假币的,其社会危害性,才配得上行政拘留甚至是刑事处罚。

    法律不是越多越严酷越好,严酷的法律也许在一时能凑效,却无法保证长治久安。我们的老祖宗就说过“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而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更是尖锐地指出“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一方面,民众对于严酷的法律可能暂时慑于其淫威而不敢违反,但长久却对严酷法律会产生抵触情绪,违反者更多;另一方面,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查处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之中,必然影响查处那些更严重和更需要查处的假币犯罪中,而且,基于司法人员的惰性,他们也宁愿查处这种轻微违法行为也不愿花大力气查处严重的犯罪。所以,我看,执法机关不要纠缠于那些无意中持有和使用假币的行为,而是要下大力气去查处那些制造、销售和为牟利故意持有和使用假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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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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