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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前提是司法公正

来源:中国网 作者:王攀
2009年10月17日00:41

    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需要做到两点,一是从体制上,改变法院听命于行政的现象,不仅要在业务上垂直管理,也要在人财物等方面,让法院独立于地方行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行政干预所导致的司法不公;二是司法要杜绝自身的腐败,司法不公现象,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行政干预、传媒舆论,而是由司法系统自身监督机制的失灵造成的,这需要司法系统提高对腐败的免疫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论述媒体与司法关系。其认为由于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目前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10月14日《新京报》)

  在我国,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更多还是通过行政干预来实现的。因为媒体并不能直接左右司法审判,还需要以舆论的力量影响行政力量的介入。

  理论上,司法应该独立于行政,受行政干预并不合适。但现实的吊诡是,人们一方面认为行政干预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公正,另一方面,人们一旦含冤,往往又期待行政力量的介入,一些民众的“青天大老爷”思想即是折射。真是成也萧何败萧何:行政干预,影响了独立审判,进而影响了司法公正;行政干预,有时又会成为矫正司法审判不公现象的力量。很多时候,我们都能发现这样的例子,一些长期含冤的案子,有幸得到某个领导的过问,旋即昭雪。

  人们为何喜欢求助媒体,为何对行政干预司法爱恨交杂呢?真正的原因不是司法不独立,而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的原因有二: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前者是外因,后者是内因。行政干预有时影响司法公正,有时矫正司法不公,但总体看,弊大于利。而司法腐败,则有百害而无一利,绝对是司法不公的最关键症结。行政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可以通过强调司法独立来实现,但司法腐败,靠司法独立并不能实现,事实上,有时候还需要行政干预来矫正。

  可以说,在我们司法的所有问题中,公正的问题,要比独立的问题更迫切、跟紧要。而传媒监督,就是缘于司法不公,传媒在监督中出现对司法规律和特性的“越位”现象,则是矫正不公的“副作用”。如同行政干预一样,传媒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公共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一些司法不公现象得到了纠正;但另一方面,传媒的介入,有时候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干扰了独立审判。但与行政干预不同的是,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利大于弊。因为,传媒监督矫正司法不公的机会,远远大于影响司法公正的机会。

  强调司法独立,先保证司法公正。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需要做到两点,一是从体制上,改变法院听命于行政的现象,不仅要在业务上垂直管理,也要在人财物等方面,让法院独立于地方行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行政干预所导致的司法不公;二是司法要杜绝自身的腐败,司法不公现象,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行政干预、传媒舆论,而是由司法系统自身监督机制的失灵造成的,这需要司法系统提高对腐败的免疫力。

  总之,司法首先是一个公正问题,然后再是独立。而只要存在司法不公,含冤者就必然求助媒体,进而影响行政力量的介入,对司法不公矫正。但传媒的监督、行政的干预,在矫正的同时,又出现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这实在是一个悖论。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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