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最终的目的不是惩戒而是唤醒,唤醒人们道德、灵魂的回归。一个前提便是,需要从国民素质整体的提高入手,需要对道德观、价值观进行“整形”,这一切更需要时间的磨砺,而非仅依法律来“斩立决”。
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18日下午起正式公示征集意见。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9月19日中国网)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启动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的征集意见程序,可谓恰逢其时。这不仅体现出国家已从“征服自然、改造自热”的豪迈激情,走入趋于理性的融入自然和谐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更是国家对我们“天人合一”传统思想的一次生命感悟和价值回归。从这个角度来说,无疑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笔者注意到,此次意见征集过程中,专家不但建议动物保护法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还要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等专条,对我国当下似已萌发的虐待动物现象,以当头棒击,从而使保护法实至名归地成为动物们的保护伞。笔者也注意到,由此而引发的争议,总之支持者认为呼吁和谐倡导尊重光喊口号是不行的,理应要有严厉的惩戒手段;而反对者则认为上升至刑法高度的动物保护法有失偏颇,且对人类不公不说,量刑未免过重。
坦率而言,从立足和谐的角度,动物保护法必须拥有严厉惩戒,已达倾向弱者的目的,因为任何法律无不具有倾向性,惟其如此方可在强弱之间寻找到平衡点,起到保护的作用。然而,笔者认为,与其在适不适合动用刑法问题上争论不休,倒不如从其可执行性去加以考量,或许更能体现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本旨。
应该看到,如今动物已走入人们的生活,并与之关系密切,无论用以休闲宠爱也好还是用以取悦也罢,甚至餐桌上、旅行中,都有动物与人面对面的交流。然而我们知道这种交流很多时候是不甚平等的,抑或存有血腥的一幕。这看似是“畜牲观念”在作祟,其实更多时候是与道德素质相关。说实话,如今我国整体的国民素质境界并不高,何况在经济大潮下普遍存在的生存重压,致使人们自私、冷漠甚至唯利是图。虐待动物,从很大程度来说,是一种生存境遇下的人格分裂、人性丧失所致,更是一种生存境遇下的铤而走险。纵观网络上遭抨击的一起起虐待小动物事件、纵观一些带有虐待倾向的马戏表演、纵观一把把血迹未干的猎枪……无不和那些生存境遇有关。当然,我们不能说生存境遇令这些施虐者很“无辜”,但可以说无法正视生存境遇遂而丢却人性美好的背后,恰恰折射出自身道德素质的匮乏。这种匮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侵染了更多人,使之道德失守。
在如此语境下,动物保护法的刑法惩戒,会不会面临法不责众的尴尬呢?会不会对道德沦陷的沉重现实起到矫枉过正的作用呢?都很难说。我们能为了从保护动物的角度构建和谐,而剥夺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吗?这样做是否会造成另一种不和谐呢?应该说,动物保护法最终的目的不是惩戒而是唤醒,唤醒人们道德、灵魂的回归。一个前提便是,需要从国民素质整体的提高入手,需要对道德观、价值观进行“整形”,这一切更需要时间的磨砺,而非仅依法律来“斩立决”。
在笔者看“动物保护法”的本旨是为和谐寻答案,是人们道德、灵魂回家的“钥匙”,因此岂能简单化地“罪与罚”?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