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来被认为有“以和为贵”的传统,而且民众有“厌讼”的倾向。根据这个说法,恐怕很多人都难以理解网民对于河南省司法厅发布的新消息的反应。该消息说,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院联合下文,要求律师要多当“和事佬“,劝人少打官司,尽量促成和解。
我猜想很多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会认为,这又是一起舆论干预司法的例子。诉讼还是和解,应该由法律专业人士来讨论。不过,法律问题在中国从来都是而且首先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其次才是专业问题,因此网民的反应完全可以理解,且并非没有道理。
有法律专业主义者认为,多数网民并不了解:第一,调解从来都是法律的份内事务,法官也一直都在扮演调解的角色;第二,尽管诉讼还是调解一直存在争论,但是调解已经成为国际司法界普遍认可甚至竞相追逐的一种趋势。传说中诉讼成癖的美国,也有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据说效果相当不错,正在被广为接受。
不过专业人士和权威部门都应该更具体地区分一下,美国的ADR和我们的调解,在社会背景和制度设置上有什么不同。根据我的粗略了解,他们是理直气壮的时候太多了,也太久了,需要乌龟王八来调和一下,而我们的情况正好相反——用“乌龟王八”来比喻,并非是对调解制度的贬低,而是取其“能伸能缩”之意。更何况,在调解程序上,也有很大的差异。
反对调解的人,被称为诉讼中心主义者。他们认为,调解是对公平正义的打折出售,只能达到一种二流的正义,是对公共价值的破坏。这是诉讼与调解的最大差别,也就是说,诉讼指向法律本身的目的——维护公平正义,而调解指向息讼止争,强调稳定秩序。主张调解的人,也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是认为诉讼中心主义者有点书呆子气,只要让法律垫底就能保障公平正义了。在这种共识之下的调解,被认为是“法律阴影下的调解”。
中国的社会背景如何呢?法律并没有完全达成建立公平正义框架的任务,甚至没有得到基本的信任,更不用说受到绝对的信仰,调解从来都是主流的观念。河南省司法厅文件的字面意思,应该是小事多调解,大事多诉讼。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小事判决的比例相当高,大事走的也是审判的程序,但最后往往是调解的思路。显然,这是“调解阴影下的法律”。
说到调解程序,我倒是有过亲身经历。多年前曾代表当时所事单位去打官司,法官照例首先要调解。由于调解法官和诉讼法官是同一个人,这个调解无疑带有强迫性。法官经常会说,这样你都还不同意?判决结果可能还没这么好。让人听着难受,不如直接判决得了。据说在很多国家,诉讼法官和调解法官(或律师)都是彻底分开的,且互不过问。
看看河南省的新文件,其中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有网民尖锐地指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应该怎样沟通理解?”这不只是暗指行贿受贿的可能,也是对这种关系本身不合理性的质疑。
省司法厅副厅长周济生指出,律师积极参与诉讼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网民们似乎更愿意看到,司法是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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