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浙江两省的公安机关透露,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的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日前被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当初看见胖乎乎又戴眼镜的胡斌出庭,我与熊忠俊同样产生了“是否替身出场”的怀疑,而今,相信许多读者看到熊忠俊被行政拘留的消息,也会和我一样再次心生讶异。
事实证明,出庭的胡斌是真实的胡斌,但是,这并不等于熊忠俊没有权利进行质疑,更不等于熊忠俊“有罪”。警方对熊忠俊进行行政拘留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但众所周知,质疑失实并不等于是散布谣言,此外还需要证明质疑者明知是虚假的事实而进行散布,而我们很难相信远在湖北省的熊忠俊会明知出庭的胡斌是“真人”。再有,所谓的“散布谣言”应受处罚,也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前提。质疑胡斌的真假,不过是让公权力机关在回应舆论时多费了点心思,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积极回应公众的质疑,本身就是公权力机关的义务,何以称得上“扰乱公共秩序”?
如果说熊忠俊“有罪”,那么许多媒体人士与网民恐怕都“有罪”。因为当胡斌出庭亮相之时,许多网民和媒体人士都与熊忠俊有同样的感觉——此胡斌与事发之时的胡斌根本不像,两张照片上的人差异如此之大,以致无法让人相信会是同一人。并且,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媒体澄清事实后,同样不止是熊忠俊连发8篇文章质疑有关机关的结论,诸多媒体和网民也发表了数以千计的文章表达了同样的质疑观点。因为,有关机关并没有拿出过硬的证据来澄清事实,而只是泛泛地表明庭审中的人就是胡斌,何况,“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语),这如何能让人信服呢?
如果说熊忠俊“有罪”,有关机关是不是更应当受到“问责”?胡斌真假之谜并不难澄清,有关机关应当知道谣言止于信息公开的道理——胡斌亮相接受一次记者采访后,不是一切都烟消云散了吗?那么,为什么有关机关不从一开始就拿出点过硬的东西,偏偏要等到质疑声蜂起时再来行动?如果说熊忠俊的质疑破坏了公共秩序,那么所谓的“公共秩序被破坏”是不是跟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有更大的关系呢?
仅仅是一次质疑失实,就让熊忠俊蒙受牢狱之灾,这就完全可能将公民的监督扼杀于摇篮之中。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即使失实的质疑同样也能促进政府的进步,因为这会使政府不敢松懈,“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试想,近些年一些成功的“网络反腐败”事件,如周久耕案、江西新余和浙江温州“出国门”等,有几个是网民掌握了足够证据后再来监督的?要求公民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才能批评和质疑政府,事实上就等于不准公民进行合法监督。如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又何以安身立命?(作者为检察官)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