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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政府部门应干预公用事业涨价行为

2009年08月21日08: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吴睿鸫

  从民生利益角度考虑,倘若事关百姓生活的公用事业产品涨价,政府部门就有必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制度,尽快让不合理的物价转入正常轨道

  8月20日《国际金融报》报道,“难道瓶装液化气的价格也要涨了?”18日,当记者将最近液化气出厂报价不断上涨的消息告诉北京市民王先生时,他表达了惊讶之情。

来自中国化工网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17日,大港油田、大庆石化等报出的液化气价格已达到了4400-4600元/吨,比半个月前涨了1000多元。

  其实,不光是瓶装液化气价格,近来,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水价、成品油价也在上涨。基于此,不仅公众牢骚满腹,一些专家也开始站出来,呼吁政府对公用事业产品涨价进行干预。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干预公用事业价格,不但需要勇气和胆识,还需要超强的干预智慧。这是因为,公用事业大都属于行政垄断性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当然,公用事业大都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政府有义务和责任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至于如何干预公共事业产品的涨价行为,就目前而言,起码应做到三点。

  首先,政府应让涨价行为更加公开透明。相关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应全部公开,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应在社会中介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公示,同时,政府部门应强化垄断企业的成本监审,所有该公开的项目一律强制公开。

  第二,公用事业产品的价格调整应与物价、收入建立联动机制。也就是说,政府应依据每年的物价和居民收入情况,来核定这些公用事业企业的利润上限,从而确定产品价格。

  第三,必要时应启动临时价格干预制度。《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产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就目前而言,受金融危机影响,许多百姓的收入水平下降,所以,从民生利益角度考虑,倘若事关百姓生活的公用事业产品涨价,政府部门就有必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制度,尽快让不合理的物价转入正常轨道。

(责任编辑:衡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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