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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应兑现“保护公民”的宪法原则

2009年06月24日08: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杨鹏

  需要明确的是,在《国家赔偿法》的大修中,既需要重申、明确和细化“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始初衷,还需要警惕以立法的名义背离“赔偿”的目的。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昨日《华商报》)

  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当初曾被专家和学者誉为 “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但运行难如人意,与此前人们寄予的热望形成了极大的反差,有法学家甚至称为画饼充饥的“样子货”,盖因其暴露出的不少缺陷,诸如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程序不合理和赔偿费支付存在漏洞等。因而,大修就越来越成为一种呼声。

  当然,一方面需要认清 《国家赔偿法》的弊端,另一方面还需要认真看待、实事求是地分析这部法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适时修订。其实,《国家赔偿法》的初衷就是要兑现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宪法原则,并借以约束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惩治腐败。但立法中却偏重于对财政承担能力、政府形象的忧虑,从而事实上弱化了“公民权利的保护”,因此该法长期以来不间断地受到舆论诟病。

  立法初衷的变异,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矫正,现在,《国家赔偿法》就运行在立法修订的轨道中。无可回避,决定这部法律最终真正呼应和回归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其实是一个个令人瞠目结舌的赔偿个案,比如几年前发生在陕西泾阳县的“处女嫖娼案”中,不足百元的赔偿让公众彻底陷入“不赔偿”的绝望中。

  从《国家赔偿法》大修的迫切性和必然性来看,此次的修订并不意外。有人认为草案中应写入 “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本来,撤销或者不起诉,本身就包含着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宽容的姿态,也大都是轻微犯罪案件,若是还可以借此获得赔偿,岂不是 “犯罪可获益”?这难免要颠覆公众的认知和常理。

  而对于舆论热议的无罪可获得国家赔偿的提议,或许,邓玉娇案倒是能给人些启发,这个“有罪”的女性是不能得到国家赔偿的,因为她是个免除了刑事惩罚的“罪人”;有人也表达担忧:若是宣告无罪能够获得国家赔偿,那么,是否会出现本该无罪也可能被司法机关想方设法宣判为“有罪”。进一步说,把“无罪”作为国家赔偿的一个先决条件无疑扩大了国家赔偿范围,却还是照样可能出现国家不赔偿的情况——— 要么判定有罪却免除惩罚,要么无罪也宣判有罪并惩处。由此,相对于修正立法中的变异,矫正执法中的扭曲和偏离同样重要。

  此次的修订,是对呼声的回应,但其效果,还需要静待以观之。需要明确的是,在《国家赔偿法》的大修中,既需要重申、明确和细化“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始初衷,还需要警惕以立法的名义背离“赔偿”的目的。保护公民权利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一部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实质,赔偿的前提是公民因国家机关不适当、不恰当的行为受到了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说,无罪可获国家赔偿的进步是微不足道的。

  
(责任编辑:pengfe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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