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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无法理支持的强行拆迁何时休

2009年06月19日07: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南方农村报

   前不久,清新县太和镇的一些住户遭遇当地政府的强制拆迁,几位居民因为阻拦竟然身陷囹圄。原来,拆迁户是在上世纪90年代由粤北石灰岩地区迁移而来,从当地村民手里购买或者租赁了宅基地,建造了房屋并在此定居。但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认为,这些移民建造的房屋未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筑物,因而予以拆除(见南方农村报6月18日报道)。

  政府部门与拆迁户之间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如何认定拆迁户的身份。遭遇拆迁的居民认为,他们是1990年代初期响应广东省人口迁移战略迁入太和镇的,且获得了当地户口,当地政府应当帮助他们解决宅基地和住房问题。而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则认为,拆迁户不是“计划内移民”,因而不能得到宅基地和住房方面的帮助。这种争论似乎表明,存在着“计划内移民”和“计划外移民”之别,前者是政府组织或者认可的,而后者则是自发进行的。

    这种区分体现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通常是部门政策的产物,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即便太和镇的移民是“计划外的”,他们的基本权利也不能被随意侵犯,因为宪法和法律并未禁止任何人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他们自发迁到太和镇并在此定居的行为完全合法,当地居民和全国各地的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各项权利。

  也许有人会说,这些移民从当地村民手里购买宅基地并建造房屋的行为合法吗?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村民有权对集体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当然包括租赁或者出售给他人。这是“所有权”的基本法理。既然如此,太和镇的移民从当地农民手里购买宅基地以建造住房的行为完全合法,其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移民建造的房屋应当符合规划法律规定,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即是违法建筑物。但在我看来,移民建造的房屋并未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为移民房屋建于《城乡规划法》之前。

    而且,《城乡规划法》明确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当村民意愿(见第十八条),清新县环保与建设局在制定规划时征求过当地民众(包括那些移民)的意见吗?如果没有的话,其规划本身具有合法性吗?众所周知,农村里大量的建筑物千百年来都是村民自行规划和建设的,根本没有经过规划行政部门的批准,难道它们都可以被贴上“违法建筑物”的标签吗?

  仅仅因为他们没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就确定他们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事实上,在1998-2001年间,清新县规划局“两违办”曾要求移民就“违法建筑物”交纳罚款,之后可以“将关系理顺”,但每平米100多元的高昂费用让人们望而却步。如果移民的房屋在性质上是“违法建筑物”,难道交了罚款之后就不再“违法”了?真是令人费解,不能不让人怀疑当地有关部门的真正意图。

  还有,即使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合法的规划方案要求移民拆除其房屋,但它也应当给拆迁户以公正合理的补偿。

  然而,按照清新县的补偿政策,(没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每户居民只能补助13平米的建设用地,不仅远远少于有土地使用证情况下1比1调地的标准,居民还要缴纳每平米150元的购地费;而几千元的拆迁费更是与建设新房屋所需的数万元开支相差甚远。

    无疑,这种不公正的补偿标准往往把拆迁户逼上绝路,迫使其选择抵抗拆迁,而强拆的结果一定是人们不愿看到的结局。清新县政府还是应立即调整补偿标准吧,让遭遇拆迁的移民免受太大的损失。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pengfe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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