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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很可能只是个标题党

2009年06月11日09: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网 作者:王枪枪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例如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此外,三类商品交易或将适用后悔权,包括购买汽车、房屋等。(成都商报6月10日报道)

    实施15年,法规进行顺应时代的修改,理应值得期待。但是面对这条没有征兆的消息,还是让人有些隐隐的担心,因为在这条消息出现并发出消法大修的信号之前,我们没有注意到有关立法部门,针对消法的修改有面向社会进行征集意见的举动。而若缺失了民意谏言的程序正义,那么消法修改恐怕很难不堕入立法者主观想当然的窠臼。

    我们注意到,在新闻中,专家刘俊海提到的关于消法拓宽适用范围,以及购房购车“后悔权”的时候,其语言前面有“应”和“要”“希望”的字样多次出现。那么就很容易理解辨晰,这些观点只是作为参与消法修改研究的刘俊海的个人意见,换句话说,这条新闻中引述的,是他个人向消法修改方的谏言以及对消法修改的期望。然而,遗憾的是,很多网友留言都把刘俊海的建议性观点当成了消法修改已纳内容,有人为“后悔权”欢呼,也有人为此辨析利弊。却没注意到,这“后悔权”很可能只是个标题党。

    当然,在目前没有立法方公布消法修改的内容的前提下,仍不妨碍我们对“后悔权”进行热烈讨论。因为专家抛出的论题,自然会引领公众更广泛更理性的多元思考。也自然会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呈给消法修改的实施机构。那么现在需要的是,消法修改机构大大方方的走到公众面前,或广泛听证,或通过媒体公开征求公众对于消法实施15年的意见和建议。毕竟,在这 15年中,我们在消费权益的争衡中,不断与多方角力,也不断发生权益跌碎在地的情景。对于消法修改的方向期待,自然是消费者们最有发言权,除此无二。

    简单例举,近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等条款,引起舆论泛涌。在该条被认为本是针治开瓶费霸王条款的法规被删除之后,舆论渐息归于一种相对比较主流的“交由市场决定”的酸溜溜的声音。但从内心中,哪一个消费者不期望能得到更坚决更有力的法规以为权益托底?而在立法者既定的事实面前,消费者的声音实在过于微小。

    在一个民主的法制社会,法制的制定和施行,自然需要通过民主的程序来施行,让制度相联的多方利益割据者,在同一个平台公平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才具正义性和公平性。所以,消法大修不能关起门来由几个专家学者闷头自搞,那样容易出现闭门造车的效应,归于一个出力不讨好的狼狈结局。消法修改绝对不能缺乏民意谏言,无论是智慧相搏,还是利益争夺,都是为社会消费各个链条的同生群体权益托底。

  
(责任编辑:pengfe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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