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协会要求国家部门对公款消费烟草制品下禁令,虽然是出于其行业协会的自身责任,但多少也指出了当前控烟中的难点所在:越来越多的公款消费烟草,让控烟难以推行。
控烟协会求助于纪监部门,希求以禁令的形式来推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实施,其出发点是美好的,毕竟作为行业协会,它对公款消费烟草的腐败现象并不具有约束力。特别是当一些地方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来倡导“百官倡烟”、下达“抽烟任务”时,控烟协会除了抗议、呼吁外,想依靠自身力量恐怕不可能抑制这种体制性腐败。
然而,针对公款消费烟草,我们真的有必要再发禁令吗?
且不说公款不能拿来消费烟草,是一个最基本的现代执政常识。即便是关于禁止公款消费烟草的明文规定,我们也不乏三令五申:1993年,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就有明确规定,会议期间不得招待烟、酒、糖、果等;2006年又再次重申,会议费开支不包括招待烟、酒的开支。更何况在公款使用的明细中,从来没见过烟草消费会被列入其中。也就是说,公款消费烟草,早就被明令禁止。
既然早就有明文规定,那么再发禁令就纯属多此一举。再说了,公款消费烟草要发禁令,公款旅游要发禁令,公款打麻将也要发禁令,甚至江苏省某市一天之内就有63个部门发布禁令,禁令的泛滥和一些荒唐禁令的出台,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问:难道我们要用禁令来代替法律规定?
其实,我们缺的不是禁令,而是禁令的执行力。通常遇上需要整治的事时,都要颁发几道禁令,以显示整治的决心。然而这种一阵风式的整治是否做到令行禁止,或者彻底杜绝某种现象,就很少有人关注。
以公款消费烟草为例,倘若纪监部门真的采纳了控烟协会的建议,为此下禁令,但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不从源头上把好公共财政使用的关卡,禁令也不一定遏制得了公款消费烟草的冲动和惯性。道理很简单,权威部门的明文规定、以前的三令五申都不能禁止,公众又有什么理由相信控烟协会的建议呢?
既然公款消费烟草滋生了腐败,那就用党纪法纪惩处吧,这比下禁令的效果可要快得多,也实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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