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过及实施,多数民众曾给予了莫大的期许。而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条例》的运行情况还难以让人乐观。全国政协委员蒋洪教授近日披露了一组调查数据表明,3l个省级财政透明度只有福建一省及格,得分仅有62.7分,最低的省份不到l5分,全国财政的透明度总体平均分仅为22分。
如何来保证法令得到执行,权力得到规范?相信不少人都会给出“问责制”这一答案。这种法律上的“问责”,是指当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只有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得以实现,政府责任才能得到最低限度的保证。
应当说,近年来经过政府的努力实践和媒体的广为传播,“问责制”、“责任政府”或诸如此类的概念,已为多数公众所熟知。政府之所以需要负责任,是由于其执掌着社会公共权力,拥有强制性的力量。若有权无责,或权大责小,则权力必将汪洋恣肆,失去控制的权力必将伤及权利。
对于中国而言,“权力本位”由来已久,管制型思维根深蒂固。要走向“权利本位”,回归人民主权的权力本源,就必须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权力运行和权力规范体系。而规范权力,加诸责任,完善问责程序等,只能透过权利的多数认同,才可能催生出实质性的“问责制”。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本性,让权力来自缚手脚,自戴枷锁,无疑是不值得期待的。
纵观《条例》,虽然也用了三个条款来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上却显得过于粗疏与轻描淡写。这种由行政机关自行订立的“责任机制”先天就存在不足,又如何来保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按照《条例》公开政府信息?
本来,公众的知情权不被尊重时可诉诸司法寻求救济,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沈阳铁西区的这段讼案,以及《条例》实施以来于各地频频出现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之诉,代表着公民并不缺乏利用司法管道维护合法权利的信心与勇气。但在司法行政化的现实之下,即便行政机关被法院裁判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一些行政机关也往往拒绝履行。这种对司法的藐视,大有“我就不听你的又能奈我何”的霸道。
以前引沈阳的个案为例,铁西区政府在执行法院判决时只答复了l2项信息请求中的4项,该居民不满再次起诉。若我们将这一现实在法律的手术台上解剖开来,则可清晰地看到:铁西区政府不但再次伤害了公众知情权,其“部分履行判决”背后的“大部分不履行”也构成了对司法尊严与法律权威的伤害。公然藐视法院生效裁判不应仅仅归责于原讼,更不能让原告再次起诉。
事实上,藐视法庭已脱离了原告与被告间的诉争,而成为藐视者和审判者之间的对抗。换言之,这已不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诉争,而是发生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新的纠纷。就像民事执行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被告赔偿原告l20万,被告却只赔偿了40万。这时,原告可以寻求的救济就不应是“再次起诉”,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而被告也没有执行异议的,理应强制执行。若被告仍以不作为来拒绝执行,法院还应对行政机关的责任人或主要领导采取强制措施。这在法律上并非没有制度保障,最近引发舆论热议的深圳“操字状”事件中,那个以脏字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就被法院给拘留了l5天。
问题是,当作为被强制执行人的行政机关屡屡以不履行判决来叫板司法时,法院拥有制裁对方或足以抵御对方报复的法律资源和权力资源吗?如果法院总在担心今天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了,明天法院的办案经费就得不到保障;如果法官总在担心今天对不作为的行政官员采取措施了,明天自己就得面临下岗的危险,这样的制度之下也就难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以此看来,对舆论一直在呼唤的“司法去行政化”,已经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是否应该做点什么———当然,还得来点实质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