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林如新先生创办并坚持了65天的施粥摊就要收摊了,必然被千万人分别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展开解读,很正常的,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本来是如此的纷繁复杂、五彩斑澜。(东方网)
我更愿意从公民社会的角度谈一谈这件事。
尽管在新闻报道被转载、转发的过程中,多数转载、转发者特别强调收摊与卫生监管有关,然而仔细看新闻报道,施粥摊能不能继续办下去,却未必主要与卫生监管有关,而如浙江省民政厅一位负责人说:“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注册”。比之于前者,这才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门槛内弥漫着浓厚的、特定的历史阴影,历史阴影中笼罩着全封闭式的社会结构,一切都应该被集中领导,一切都应该被计划,公民个人以及群体的主观能动性是被严格限制的。
而现代社会却格外强调公民个人以及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并称之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即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形态:为了实现心中的理想,公民个人以及群体能自由组织起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之内,自由选择方向,努力地工作、不懈地奋斗,出一分力、发一分光。
首先有思维方式的革命,必须认识到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而不仅仅是属于一部分人的社会,不仅要践行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公众意志贯穿于整个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体系,成为其灵魂,成为其中决定性的力量,而且,在国家威权与公民私密空间之间的广阔领域,要充分保证公民个人以及群体的行为自由。这是因为,既然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在绝大多数人心中蕴藏着爱的信念,付诸于实际行动,能够汇聚成强大无比的爱的力量,能够浩浩荡荡地流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正是出于这种信仰,现代社会不惧怕公民个人以及群体组织起来,为着一种理想的实现而抱团奋斗,即便这理想可能是改变某种既定规则、成文法律条款。既定规则、成文法律条款本来不是一成不能变的,当改变形成为公众意志,就必须改变。
反之,以公民个人或群体的自发组织为惧,实行种种限制,不允许公民个人或群体组织起来,甚至不允许集体聚集,便是没有真正认识到,社会应该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
呵护公民社会形成、壮大的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体系,便建立于思维革命的基础上。一方面是规范,但规范的权力绝对不可以突破法律框架,如“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注册”这样的条款,显然是荒谬的,根本就违宪,实际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另一方面是呵护,在法律法规的底线基础上,对相关现实问题实施协调,譬如在本件事上,卫生监管肯定是要的,但出于公益需要,可以如林如新先生所说“在卫生、场地等方面给一些指导”,甚至可以给予一些政策性优惠,相关支出作全额免税处理也是可以考虑的。
从这一个施粥摊点的创办并坚持,从越来越多次公民个人以及群体的自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公民意识的鼓荡汹涌,望见了公民社会的萌芽,同时,也不能不说,从历次行动中,看到了公民社会在古老国家成长的艰难。如果这些焦点事件能激发越来越多人在社会与公民关系方面的思考,将思考转化为现实行动,不断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壮大,使得公民个人或群体终于能够自由组织起来,为着实现各自的理想去努力工作、不懈地奋斗,则任何一次重点报道的事件都不仅为独立的具体事件,更可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里程碑,这应该是深藏在许多关注者心底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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