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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天价滞纳金”不止于交通罚款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即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

 

    按照法律界的说法,滞纳金是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的一项“加罚”手段,它所起到的意义,就是对于某些当事人存在故意违约意向,采取拖延乃至拒交各种费用的惩罚性条款,它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但是,“滞纳金”必须符合合同要约的“有限惩罚原则”,“滞纳金”必须适度、公正、透明,否则就成了滥罚。

    作为普通消费者,要想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那么平等交易就是一个基准法律原则。但在现实中,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合同陷阱”,即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严格约束”,对于其存在故意与非故意因素所造成的费用迟交现象,全部归结于故意过错行为,从而采取高额“滞纳金”的过度惩罚手段,间接侵占了消费者权益。

    打破“滞纳金谁都敢收”的怪圈,政府应有更大作为。笔者建议,对于包括交通罚款在内的行政领域各类“滞纳金”收费,有关部门应秉承行政许可法精神,对其进行全面审核,超出审批范围的“滞纳金”收费项目一律砍掉;对于公共事业的“滞纳金”收费,有关部门应在严格的成本核定下,设立“滞纳金”收费标准,并规定其上限,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尽到更多的提醒告知义务,有关部门也可积极展开收费听证会,由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对等谈判交流,达成一个公平的“滞纳金”收费标准。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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