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有疑问:如果司法者审判此案,亦不是从法理,而是先从政治上考量,我们的律师应该怎么办?是继续坚持在法律的限度以内,用鸡蛋碰石头呢;还是超越法理的视野,变幻出一副政治的眼光,来一次针尖对麦芒?
当然,我们这么设问,则将法理与政治对立起来,这只为争论的方便。本质上,法理学乃是政治哲学的一个分支。
而且,我们只是在进行理论辨析,现实当中,困扰律师的往往不只是观念上的战略问题,更多的则是权益上的战术问题。观念之战被利益化,其胜负手在于对当事人和自身权益的最大化的追逐。现实这块案板,观念是佐料,利益才是主食。其主次决然分明。但缺乏了观念的调剂,利益则清淡寡味,赤裸裸如生猪肉。
就观念论观念,可以政治史为鉴。现代政治思想有两条进路,一种可归纳为“政治问题法律解决”,今日大部分宪政国家皆是这条路上的标杆。另一种可归纳为“法律问题政治解决”,德国政治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是这支队伍的主力,他对《魏玛宪法》的解读,对“例外状态”的发扬,皆出于对法律(实证法)规范的一般状态的不信任,不满足,而召唤政治权力者的决断。
施米特的论断,离不开魏玛共和国纷繁芜杂的历史。但我们却能从具体的历史纷争当中抽出一些一般性的原则:假如法制严重不完善,假如可依撑的大多数法典都是显明的恶法,假如抱残守缺只能导致民众的自由和权利被剥夺殆尽,我们还应在法律的后花园喝茶散步,看天上云卷云舒而处变不惊?还应该手握法律的武器——它已经变形为银样镴枪头——在法庭之上争虚幻的正义判决?
这么说也许有些危言耸听,把问题极端化。但不这样,就看不见问题的紧迫性。如果凭法律能够解决问题,有多少人愿意求助政治呢?求助者大半是唯恐天下不乱。由此可以做出一个经得起烈火考验的结论:如果一个案件能在法律的范畴求一个哪怕是相对公正的解决,想必律师都不会往政治上引,因为那样既有违职业伦理,亦要担待风险。
当前的问题则是,明知司法判决有点不符公义,相应的救济渠道更出现堵塞,作为律师,你该怎么办?在法律与政治的十字路口,律师何去何从?
我们要承认,政治问题的破解,不能单靠法律之剑;但是,律师所能依赖的利器只有法律,他们所维系的最大社会价值只是程序正义。能把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耕耘完工,就算尽职,职责之外的行动,不作为年终考评标准,更不能以此来评判律师的好坏与优劣。
律师不是不可以政治化。但政治化了的律师,要一分为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当他在法庭上为犯人辩护,就以律师为标准批评之;当他借案件来炒作自己时,就以社会活动家的标准衡量之。
大约在十年以前,我所尊敬的法学家江平先生就向律师界诚挚呼吁:走向政治!可十年已逝,如何走向政治,对律师而言,依然是一个待解的命题。
(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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