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租制度的存在,为富豪们提供了寻租的土壤;而寻租成本或风险过低,必然会吸引更多富豪冒险跟进。
中国首富黄光裕因何被“拘查”?目前可能的答案,一是涉嫌“操纵市场”;二是涉嫌行贿商务部官员。据《21世纪经济报道》25日报道,“2004年,国美能否以红筹股的身份,在香港上市完全决定于是否(在商务部)获批。
郭京毅、邓湛二人,皆为前商务部涉嫌“受贿被查”的官员。据多家媒体报道,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的被抓,与多宗外资并购审查有关。当前外资并购审查程序的不透明和规则的模糊,使参与会签的条法司官员能通过解释法律条文,获得寻租空间。
决定一个商人是否行贿,主要依赖两个条件:一,是否有设租的制度存在;二,寻租的成本不致太高,不管是行贿的现金等物质成本,还是被发现、查处的法律成本。
尽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几经修订,但《规定》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是限制假外资的流入”。按照这种说法,“对于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规定》表示,“其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当可看出,由于规定界定的模糊,所以,界定某企业是否“享受外资企业待遇”的,解释权和审批权都在商务部。条法司拥有该条文的解释权,而外资司拥有“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的权限。
正是由于条法司和外资司拥有这一设租的权力,无数潜在的商人才会有可能向身为条法司副司长和外资司副司长的郭、邓二人行贿。然而,行贿本身是有成本的。对于中国首富来说,行贿的数额可能倒在其次,但行贿还关涉尊严问题,更关涉行贿被查处的法律成本。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不仅黄光裕涉嫌行贿,N多富人们行贿早已是见怪不怪的事实了。
很显然,在商人的计算和考量中,行贿是符合自身利益的。能成为富豪的商人,可能早已经遭遇过无数这样的成本计算,甚至,商人们曾用无数的经验事实告诉自己,行贿被发现的几率太低,即便被发现有违法的事实,最后通过各种方法,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也是可能的。
看来,光靠清除设租的制度还不够,研究如何提高富豪们行贿的犯罪成本,才是更重要的。否则,因行贿罪名而倒下的富豪们可能还会“前赴后继”。
(作者系《中国新闻周刊》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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