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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后,全社会、司法部门和警方都应正视法学界已讨论多年的轻罪法庭建议,并付诸行动,改革司法体制,将公安部门涉及轻微犯罪的最终处置权转至审判机关,为警方减压,也降低全社会与轻微犯罪相关所发生的行政成本…… | |
昨天,杨佳一案终于了结。是否还会有新的杨佳,谁也不能确定。但是,一加六、七条鲜活生命的消失是否也能带来应有的反思和建设呢?
杨佳袭警案发后,公安部很快下发了一个紧急通知,要求警员在处理轻微治安案件时以批评教育和处罚为主、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显然,警方高层注意到了杨佳袭警案的起因之一——在于警方对轻微治安案件的处理过当。
不过,这一通知很大程度上只是关于尺度问题的行政指示,充满人性关怀,也符合奥运前夕的民情考量,却未及从制度完善角度考量此类案件的解决之道。随着社会经济大转型的深入,社会冲突加剧,各类刑事案件大幅上升,总体治安恶化已经是广大民众生活中的普遍感受,现有社会控制体制几乎已经达到应对能力的极限。如此紧绷的社情之下,任何轻微刑案、治安案件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扭曲当事人心理、激化案情、引发群体事件,执法问题演变为政治问题。
所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2003年孙志刚案之后,在媒体、法学界和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下,公安部门的收容审查制度被废除,代之以更人道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流浪救助。杨佳案后,全社会、司法部门和警方都应该正视法学界已经讨论多年的轻罪法庭建议,并付诸行动,改革我们的司法体制,将公安部门涉及轻微犯罪的最终处置权转至审判机关,为警方减压,也降低全社会与轻微犯罪相关所发生的行政成本。
换言之,虽然1996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简便诉讼程序,适用刑期三年以下的轻微犯罪,但是囿于现行审判机关的体制,在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作用、体现此项修正案旨在简便程序、加快审理速度的立法原意。相应的,执法机构在繁多大小型罪案处置过程中,却在严格的治安指标下承受了过多的压力,很容易出现或者处置过当、或者规避不作为两个极端。
因此,如同法学界另一讨论经年的增加设立小额民事诉讼法庭的建议,在审判体制内部建立快速解决小额民事纠纷的快速通道,对待杨佳盗车嫌疑、交通违章这样规模庞大的轻微治安案件,也亟需在刑事审判庭之外尤其在基层法院内广泛建立轻罪法庭,适用简便程序,从轻、从快,当天审理、当庭辩论、当庭裁定。在这一新法庭如同流水线一般的审判机制下,涉案当事人排队候审,警方办案警员出庭作证,小律师们也可在法庭外常设桌案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不仅有利快速公正地解决轻微犯罪的处罚,有利于审判机关从这一轻罪法庭实践中培养出更多善于独立审理的法官队伍,更有利于缓解执法机关的过重压力,在日常纠纷层面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每一个生命都是无价的,这就是改革的理由。
(作者系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政治学博士,现为搜狐特约评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liu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