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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谈 > 文化评论

难道公益性演出就有理由假唱

  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11月12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11月13日)

  禁止假唱乃老生常谈。早在2005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上书,要求立法禁止假唱行为。针对此举,当时有人指出,假唱现象隶属演出行业职业规范范畴,鲁莽立法难避立法过度嫌疑。遗憾的是,演出市场这三年来的发展现实表明,不具约束力的职业规范,是不足以对假唱行为予以有效遏制的。

  每年央视的春节联欢晚会,假唱不但不是什么秘密,甚至还有人振振有词,称这是为保证演出效果。不知是否出于类似央视春晚这类演出效果的考虑,在文化部的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在营业与公益两类演出中,假唱却享受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待遇。

  不错,职业规范可能约束假唱现象的蔓延,但有个前提,那就是观众对假唱行为有反制约束权和淘汰权。然而,现实情况下,观众除了向监管部门无力地申诉外,手里根本没有反制假唱的“杀手锏”。不错,观众可以“用脚投票”,但如果演出资源被少数权力牢牢覆盖,“用脚投票”除了徒增无谓的汗水之外,因假唱获利者断然不会俯下身子,耐心倾听观众的呼声。

  有一点应该不容质疑,那就是无论是公益还是营业性质的假唱,都是对演出文化的亵渎,都是不讲诚信,这种性质是不会因为演出性质而改变。以公益性为假唱留下免责条款,其实是制度制订者留下的一扇制度后门。制度后门的存在,既有违演出文化的本质,也令制度失去了一视同仁的刚性,难免不会导致上行下效,层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寻找制度开脱的后门,以致最后,所谓的规定沦为只管得了小虾而管不了大鱼的摆设。

  就文化部的这个征求意见稿来看,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禁止假唱到底是出于对演出文化的尊重,还是仅仅出于对公众呼声的交待应付,或者隐藏着某些难以觉察的利益诉求?对公众而言,这个新规还缺少一个更为明确的解释。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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