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1-10月以来42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名单,这些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包括山东胶济铁路“4·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者济南铁路局在内的42家企业。据悉,这些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十人,安监总局表示,公布该名单是“为了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工商、信贷、保险、具有资质等行政许可的部门都要采取措施进行制裁。但问题是,安监部门这样的“重拳出击”,能否对所有“上榜”企业产生威慑力?颇值得怀疑。
特别引人注目的当属济南铁路局。如果说对于一个纯粹市场化的企业来说,工商、信贷、保险等部门“株连惩罚”,确实会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困难。但是,对于一个政企合一的“伪企业”而言,这样的限制性措施其实收效甚微,尤其是不按照市场规律出牌的垄断企业,任何市场化的手段都会无功而返。由国家统一调整和控制的定价和收入核算、分配体系表明,只要垄断地位不变,任何外部的压力都影响不到铁路局的企业利益。安监总局所希望达到的“为了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济南铁路局来说恐怕很难实现。
先说“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政企合一的铁路局实际上享有“治外法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其实与行政责任混为一谈,而且仅仅是内部责任。最具讽刺意味的就是,“4·28”事故不到半年,济南至青岛的胶济线铁路再次出现超速事故,这起被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称为“性质十分恶劣”的事故,竟然以事故行政责任人耿志修“官复原职”而“严肃收场”。至于说接受社会监督更是无稽之谈,独立“垄断潮头”的铁路部门,何曾忌惮过“社会监督”?在《铁路法》都明确规定铁路局政企合一性质的前提下,铁路局对于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可以说最有可能的反应是:“你列举了我,我还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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