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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罪行只有老天才能审判

  面对二战中的集中营大屠杀悲剧,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有些罪行只有上帝才能审判。在现实中,国家司法机关受制于严格的证据原则和法律程序,对某些“罪行”也无能为力。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海事局书记林嘉祥“猥亵”11岁女童案,就是如此。

  抛掉对“禽兽行径”的愤慨,和对其所称“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北京交通部派来的!”“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 ”的厌恶,根据录像资料和双方的陈述,基本事实是:女童带着林高官走向厕所,林卡住女童的脖子,并企图拉入男厕所,女童挣脱后向其父母哭诉,其父母找林理论,林当众承认。

  当然只有鬼才相信,醉醺醺的林高官拉女童入男厕是为了对她进行“青春期教育”,女童父亲也质问:如果不是女儿逃得快,拖进厕所后后果不堪设想!所谓“不堪设想”,从刑事证据角度说,就是无法证明林高官将女童拉到男厕后,就要进行猥亵甚至强奸;按刑事案件适用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林高官把女童拉入男厕可能就是开玩笑,可能想打女童,可能……总之司法机关不能认定林就是要猥亵,只要林高官自己不承认,按“犯罪主客观一致”原则,很难从卡脖子推论出有猥亵女童的犯意,因此 “猥亵未遂”甚至“强奸未遂”指控很难站住脚。他至少还知道要在厕所里猥亵,没有“前卫”到在大厅里乱来。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主要是指用亲吻、搂抱、抠摸、吸吮等性交以外的方法以求性刺激或性满足的淫秽行为,包括女孩和家长都没有提到林高官有过上述这些行为,所以受害方根本就没有要求验伤,也无伤可验。现在即便有录像或者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一件事——林高官卡女童脖子,并往厕所里拉。退一步说,卡脖子只是一个轻微的伤害,不构成犯罪,最多是一个治安案件。

  所以,深圳公安机关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只可能把事件定为“行政案件”,而不是按“刑事犯罪”追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伤害他人”或第44条对“猥亵”的处罚,最高也就是15天治安拘留。而且,在司法机关不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下,女童家长提出刑事自诉,状告林高官“猥亵儿童罪”,同样会因为缺乏证据而败诉。当然,女童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林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这种“行政处罚”必然和草根民众的“枪毙”“重判”要求形成巨大的心理落差,相信这会引发新一轮对中国法治公正的质疑和批评。黑格尔说过:什么是法律?就是面对一个犯出了低于人类水平的罪行的人,依然要从人的高度来审判他,这就是法律。也许,林高官犯的是“禽兽行”,但一个法治国家不可以把任何一个违法者当作“禽兽”来对待,必须公平、严谨地适用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这样才可能保障法制的正常运行,使人们对于法律有合理的预期。也许,面对林高官的逍遥法外,我们会怀念起群众公审大会的“暴民正义”,正像不少学者所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中国人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法治造成的“不公”和不便,也就在多大程度上认同法治的权威,而不会走向一条江湖儿女快意恩仇的道路。

  应该看到普通草根民众的舆论已经成为一股巨大的力量,林高官已经被停职,不追究林高官的“猥亵罪”,不代表他的其他的罪行不会被追究。我们很难相信这位“怪叔叔”是一位清官,“拔出萝卜带出泥”,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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