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0月29日下发通知,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固定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 (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
截至2008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同时游戏玩家人数也与日俱增,而与之相伴随的虚拟货币交易量也相当庞大。
首先,其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所造成的不对称不平衡的不合时宜。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纳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义务,而与这种义务相对称对应的必然是一种权利,具体到买卖虚拟货币收入征税,也就是公民虚拟财产本身须得到政府妥善保护的权利。但现在的问题是,目前我们并不存在这样一种对称与平衡。这表现在,一方面,我国的许多基本法律,在虚拟财产的界定、管理上,基本还处于一种空白状态;另一方面,相应地,在现实生活中,面对网民在虚拟财产上出现的纠纷如失窃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也并没有多少积极有效的作为,比如在很多时候,对网络虚拟财产失窃的报案,警察往往并不受理。
其次,在征税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上的不合时宜。很显然,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质决定了它与我们通常所熟悉的实际财产之间的巨大差异性——不仅其本身是虚拟无形、具有强烈网络依附性的,而且其作为财产的归属关系也是高度虚拟的——即其实际的所有人往往是隐蔽的。这种特征背景下,要对虚拟财产的交易收益进行准确公平的征税,必然面临很大的操作难题以及征收成本问题。比如面对缺乏实际交易凭证的虚拟财产交易,税务部门如何有效监控?再如,在网络实名制阙如的状态下,如何保证征税行为能准确地落实到现实的个人头上?
最后,或许也是最不合时宜的一点是,此一征税新规,对于眼下宏观经济形势“下行”趋势下,“减税”、“救市”成为当务之急的大背景的不合时宜。最近两个月来,面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经济不景气,为确保我国经济的平稳持续增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以减税让利为关键词的密集救市措施,如利息税的免征、出口退税税率的大幅提高、增值税的转型、住房交易契税税率的降低,个人住房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暂免,等等。
如此宏观经济政策整体环境气候下,“加税”意味十分浓厚的“买卖虚拟货币征个税”,无疑显得有些不和谐,甚至是“煞风景”。更何况,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而言,原本就因一些突出问题而长期遭遇舆论强烈诟病——如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征收方式简单粗陋,没有充分考虑家庭综合负担等,在这些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税务部门就急于推出“买卖虚拟货币征个税”这样的政策决定,显然也不大能说得过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