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杨涛工作时被铁棍砸中头部后,出现精神障碍,砍伤妻儿后自杀。海淀劳动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认定杨涛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日前,此案二审改判,杨涛自杀被认定属于因公死亡,这是首起确认自杀为工伤的司法判例。
铁路职工因工作时被铁棍砸中头部后,出现精神障碍,砍伤妻儿后自杀,法院首次判决“自杀为工伤”。看到这样的判决案例,感到很温馨,很人道。因为对于严明的法律而言,《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虽然说该职工是因为受工伤而造成自杀的,但事隔年余,且《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没有明文的“自杀为工伤”的条款,二法院没有判决“自杀为工伤”的先例。所以,这样的判决让人看了很感动。
感动之余,不免也让人心生丝丝的悲凉。这样的因工伤自杀案例,本是工伤治疗不及时导至事故,铁路应加倍赔尝,法院判公伤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对于事故的性质而言,铁路可以不负法侓责任,但铁路必需负因伤导至死亡的经济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然而,铁路部门没有主动从人性的方面去关怀该职工,为其解决后顾之忧,是其妻无佘之下,因此向海淀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将杨涛的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而海淀劳动保障局竟然以《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认定杨涛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这其中两个方而,不得不让人深思。
一是铁路部门对职工的关怀欠缺,因为杨涛的自杀行为与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理应认定为工伤,然而铁路部门竟然没有及时为其争得合法利益,是否应该追究铁路公伤管理不建全的责任?二是海淀劳动保障局缺乏司法人性。一个事件的发生,连起码的未有前因,焉得后果的道理都不懂,糊涂的法官只知一味死搬教条,生搬硬套办案。这样的司法人员是否应该好好的提高司法素质?这样的法官又如何让百姓不心凉?虽然此个案民众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及时提起上诉,争得自己的权益。但这仅仅是“首次”!而这样的“首次”又怎不让百姓生悲?因为在此之前,不知有多少个这样的案子,让一些人失去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然而,此个案虽然是“首次”,但今天法制的国家,人性化的社会,让平民百姓得到“首次”公证的判决,它真正体现了社会法制的进步,司法的人道主义!因而,劳动保障局“首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更是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值得庆贺!同时,我们也衷心希望今后能经常看到这样的“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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