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0月9日《新京报》)
笔者注意到,这次砍掉利息税仅仅是“暂免”,这也就是说,一旦国际金融危机得到遏止,社会经济状况面临好转,那么,利息税还有可能重新征收。
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当初开征利息税目的有三点:一是抑制储蓄,将存款赶出银行,刺激消费和投资;二是调节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三是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赤字。可事实证明,上述三个目的效果并不明显。而与此同时,CPI却一路攀升,屡创新高,居民存款实际收入为负值,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实在是太不合情理了。于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代民上书,要求取消利息税。2007年7月,相关部门终于作出回应,但让人遗憾的是,利息税并没有完全取消,还留了个尾巴,由20%降至5%。自然,尽快砍掉这条利息税“尾巴”,又成了民意所盼。
而现在,虽说CPI下降了,但存款收益实际仍为负数,若下调存款利率,却不砍掉利息税的“尾巴”,显然说不过去,因此,取消利息税早就在人们的意料之中。但这种取消,绝不应是“暂免”,而应是“彻底取消”,道理很简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居民存款利率仍将维持负值,没有必要再次起征利息税;就算有朝一日居民存款利率高于CPI了,让居民从存款中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益,那也是应该的。
鉴于此,我觉得,对于利息税不应“暂免”,而应“彻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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