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为了保证乳制品的安全,尽快恢复市场信心,确保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质检总局在这特殊时期采取了特别的措施——实施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制度。9月17日,全国质检系统共派出1644个、5000多人的驻厂队伍,对全国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24小时驻厂监管,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无疑,这一重大举措是及时的,必要的,也是得人心的。但若就此止步,肯定不行!
读者若有心,可以字斟句酌地挖出其中的关键词,比如“恢复市场信心”、“确保……消费”、“特殊时期”、“特别措施”等等。发生了不合格奶粉致成千上万婴幼儿肾结石(已有部分婴幼儿死亡)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后,有关监管机构的重心正在着眼于为相关出事行业救火救灾,但是集中一切人力物力的人海战术,试图替相关行业从速挽回市场信心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计划经济。在经历了三聚氰胺这样血的教训后,我们的监管机构、监管思路应该有所进步,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救急是肯定不够的。
像这样消防队员式的监管方式,无疑难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首先,监管部门有限之力量如何面对无限之市场?你检得了一时,检不了一世;检得了奶制品,势必挂一漏万地忽略其他商品。那么,今天奶制品行业出事,明天可能就是下一个被今天忽视的商品出事,如此循环往复无穷尽矣。其次,监管的技术水平总是落后于市场自发的创新能力,这也是市场颠扑不破的真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产品质量的有效管理,基本上都依赖于以事后追溯、追惩为主的管理方式。它包括立法和执法、司法多个环节。一方面,是要从立法层面提高事后惩罚和赔偿的力度,对于因产品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法律上应该支持消费者获得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不仅仅是补偿性赔偿)。目前,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一远远不够。另一方面,从执法角度看,我们必须有发现问题及时通过大众传媒独立报道、披露曝光的机制,而不是任由地方政府藏着捂着为不法企业“保驾护航”。再一方面,从司法的角度,必须保证消费者以较低的门槛和代价启动司法程序,这也要从立法层面加以保障,比如法律适用制度的推行,集体诉讼制度的开展等等。前者,只要有一个消费者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赔偿,其他同类消费者无须再经由复杂的法律程序,就可以适用相关判决获得同类赔偿。后者,则是使消费者形成“抱团”的力量分担和减轻诉讼成本。但是今天,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准备都远远不足。
在此背景下,无论是自上而下质量监管中的人海战术,还是自下而上“群众运动”中的人海战术,都不足以对非法企业构成真正的、持续的压力,自然也就不足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比如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全国可检测三聚氰胺的385家机构名录,其中广州有两家机构,面向个人开放,收费600元。而北京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也接受个人的样品检测,不管采用何种检测法,均统一收取每个样品1000元的检测费。有人认为它开辟了社会公众监督的渠道,但有多少人愿意冒着损失600元或1000元的风险(外加时间和心力成本),去为几元、几十元的奶制品做鉴定?万一产品质量没有问题,鉴定费那就白掏了;即使有问题,鉴定费归厂商出,厂商再来个“买一赔一”,不仅收获微不足道,而且日后起诉或交涉的路也还长着呢!我们并非天生的孬种,息事宁人见好就收,那都是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的制度给逼的!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