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我国产品质检的制度缺陷。在废除对食品企业的免检制度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又紧急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4日举行该条例的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法律界及消费者等各方意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消费者因无法举证而导致赔偿难的后果。同时,及时召回存在潜在危险的缺陷产品,也是减少企业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减少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财富的消耗。
相对于因产品缺陷发生伤害后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召回制度将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最大限度地减轻,不仅处理成本小,对企业形象的伤害也小。就在“三鹿”问题奶粉被披露前不久,加拿大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污染事故,该国最大的肉类加工企业、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枫叶食品公司生产的肉制品被李氏杆菌污染,导致15人死亡。在政府介入前,当得知事故原因是因为食品受污染,枫叶公司主动召回了市场上的220种产品,关闭了事故厂房。另外,公司采用付费广告,由总裁出面诚恳向公众道歉,并公布全部受污染食品的生产日期和批次。尽管公司损失达2000万加元,但由于及时召回产品,危机公关处理得当,公众的恐慌并未持续很久,而该公司的另外一家同在多伦多的工厂还照常生产。枫叶公司此次主动召回产品,除了因为企业注重信用顾及声誉,更主要的还在于,如果等到被政府要求强制召回,该企业将要面临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赔偿,还有一笔天文数字的惩罚性赔款。
从媒体披露的有关内容来看,国家质检总局的这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除了对企业如何发现缺陷产品、采取怎样的召回措施做了规定外,还对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被国家质检部门强制召回后所应受到的惩罚做了具体规定,但相比于西方国家动辄天文数字的惩罚,我国现有条文规定的处罚似显过轻。比如条例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危害信息而没有构成违法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这就意味着,对那些故意隐瞒缺陷、不实施召回的企业来说,接受惩戒的成本可能比召回的成本小得多,这显然不能起到很好的惩戒和预防作用。西方召回制度的本质就在于,由于企业接受惩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大,为规避制度惩戒的巨大风险而主动召回,同时在生产中严格自律,以优质的产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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