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定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8月27日《新京报》)
之所以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是因为小金库是集体腐败的根源。
为什么集体腐败会如此猖獗?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行政伦理角度看,外在约束不力是集体腐败产生的一大诱因,但其主要原因还在于行政人员个人德行的缺失和伦理自主性的缺失。不可否认,集体腐败是一个法治问题,但就集体腐败实施行为主体而言,它又是一个道德问题。因此,要根治集体腐败,既要从制度的角度去探索对策,即以外在的规范来强制约束公职人员,同时,又要从道德的领域去提高其内在的自觉性。
笔者以为,从成本——收益角度看,需要构建一套系统而完善的约束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消除腐败产生的根源,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集体腐败行为的发生。必须指出,如果公众、媒体和专家能独立地监督与评判,集体腐败的生存空间就会减小,这就需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行政的透明度,监督权力的运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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