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境外一些媒体就北京奥运会期间能不能自由采访的“担心”,北京奥运会新闻发言人、2008国际新闻中心副主任郭卫民今天回应说,北京奥组委和相关部门为履行申奥承诺,积极为境外媒体采访北京奥运会,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中国政府于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外国在华记者采访规定》和《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港澳台记者采访规定》,明确境外记者只需经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就可以进行采访(据7月17日中国新闻网)。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IPI)提出的衡量新闻自由四条标准之一,就是采访自由。所谓采访自由是指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新闻事实的权利,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方便,而不应该进行任何干扰。《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外国在华记者采访规定》和《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港澳台记者采访规定》,明确境外记者只需经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就可以进行新闻采访,显然这是一个与新闻记者职业的国际规范接轨,并且适应新闻传播活动规律的规定,也彰显了中国社会进步着的政治民主。
新闻事业自打诞生之日起,作为大众新闻传播活动一物的两面,新闻自由与社会控制这对矛盾的统一与斗争便从未停歇过。实质上,绝对的自由与绝对的控制都是办不到的,也是不可能的。自由,看是给谁的自由,多大的自由?控制,看是对谁控制,怎么控制?任何社会对它的新闻传播媒体所给予的自由和所施加的控制,都是同这一社会的制度和所持信仰和价值观相一致的。比如美国的法律就对新闻自由作出了“不得蔑视法庭”、“不得扰乱社会”、“不得诽谤和诋毁他人”、“不得触犯人的隐私权”。英国法律规定:“新闻工作者不能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而享有其他特殊权利……” 联合国1948年关于新闻自由会议的决议中指出:“发表自由它有相对的义务和责任,如有违反,则得受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惩罚。”可见,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只有对自由加以限制,才能确保拥有更多的自由,并从中获益。
重新回过头来研读《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外国在华记者采访规定》和《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港澳台记者采访规定》,业内人士便会发现,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政府已经对境外记者采访活动进行了最大化松绑,采访环境非常宽松,这无疑也是中国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巨大进步的结果。究竟能给境外记者采访活动多大的自由与便利,更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与公众包容心态的实际表现,相信国人同样能表现得很出色。
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因素有很多,比如消息来源的控制、传播机构内部的控制、垄断控制、广告控制、政府控制、公众控制和自我控制等,而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记者只需经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就可以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则表明规定只对消息来源方面加以必要的控制,减少了其他控制,尤其是政府控制的退场,将为境外记者自由采访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方便。
当然,国家利益永远是至高无上的,必须坚决保护。关键是,面对境外记者的采访活动,我们不能动辄就以国家利益或和纯属内部事务为借口亮“红牌”,而是应多开“绿灯”,这才是一个开放的大国所拥有的成熟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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