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铁道部退票手续费历来受人诟病,人们纷纷指其为霸王条款,但高达20%的退票费一直老而不死,律师挺身而出,为民代言,是民心所向。国家发改委回应了律师的申请,表态建议铁道部取消退票手续费,这值得肯定。但是,建议只是建议,并没有约束性质,铁道部能否听从建议,委实让人不敢乐观。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该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表面看,这颇有道理,但该言论忽视了一个基本的前提,铁路运输企业和乘客建立的运输合同,本身就是有瑕疵的,是不对称的,用坊间的话说就是“霸王条款”。既然是“霸王条款”,就是不合理的,就应该修改乃至取消。
不妨检之于《合同法》。《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根据铁道部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将目前实行的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退票一律要开车前办理,团体旅客退票必须在开车前48小时办理。”试问,高达20%的退票费合理吗?权利和义务对等吗?显然不!请问,谁给了铁道部门20%退票费的收取权?有无听证?
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既然铁路运输企业也是谋利单位,它为何敢于推行这些不对称的合同?原因并不复杂,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自它诞生那一天起,就过度向铁路运输企业倾斜,就是以损害乘客的利益来保全自己的盛宴。简言之,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是有尚方宝剑的。通常,铁道部门的人面对退票费质疑时,往往振振有辞,辅以美妙的说辞,比如说如果不收取退票费就会导致票贩子大量繁衍,使黄牛有恃无恐,大量囤积车票,最终损害乘客利益,这其实是经不起推敲的苍白辩护——调查显示,多数票贩子和铁路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由此可见,无论是不愿意施行实名制还是不愿意放弃退票费,目的都很明显,就是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不甘放弃固化的利益蛋糕。
无数事实证明,仅仅建议,绝难让涉事部门有所触动,更遑论自我断腕了,“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靠权力自我审查往往是美好的幻想。在这一语境下,如果国家发改委实在力有不逮,那么不妨让全国人大介入,由全国人大出面整饬这一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不合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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