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7月2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有人认为,是该管管那些不自觉让座的;而反对者认为,掏了钱上车就有权坐到底。对这条规定的可操作性,许多人表示质疑。(7月3日《河南商报》)
在公交车上“让座”确实是一种好的社会风尚,公共管理部门想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动机也值得嘉许,但不让座就罚款却是一种粗暴的道德强制。“不让座就罚款”是在以强制手段“逼迫”人们行善。此举可能不但不会呵护与涵养公民心目中道德因子的生发与成长,而且可能会导致人们的反感。
而在现实中,“不让座就罚款”能走多远?首先,作为公交车司机,是否有罚款的权力?这种罚款是否有合法的行政许可?这个问号需要拉直;再就是像有的公交车长所质疑的,对于不让座者,赶下车还是停车不走很作难;还有,这种额外的“监督”职能,是否是公交车长和司机的份内之事?就算是份内之事,可操作性有多强呢?
提升社会道德水准,只能循循善诱而不能强制。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曾言:“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行变得徒具虚名。”而现在,“不让座就罚款”已经在实施上把道德自律几乎变成了法律威严,不可侵犯。
道德必须是人们心甘情愿从内心自然迸发出的,而不是“规定”强制出的。要想真正从根本上对国民素质进行提升,从一个宏大的背景下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国民公共空间和公共精神,只能是多引导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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