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海发生的恶性袭警案又致一民警伤重不治。目前此次事件已导致6名公安民警牺牲,3名公安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受伤,相关受伤的民警依然还在治疗,犯罪嫌疑人杨佳涉嫌犯罪的动机,警方正在做进一步的审查。(7月3日《现代快报》)
不论是贵州瓮安的群体性事件,还是上海的恶性袭警案,都是因小而大最后造成影响全国的重大事件。
如果贵州瓮安一开始就做好死者家属的工作,就不大会酿成如此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如果上海警方一开始就妥善处理与当事者的纠纷,就不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应该说,两起案件仍是传统的社会安全问题,这种问题的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我们忽视了它,以至于最后因个体极端行为而让事态扩大。
风险管理理论有一个基本假设:一般而言,社会人都是理性行动者,其行为都有目的,遵从趋利避害的原则。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利益、偏好、预期和选择不同,个体集合的行动就可能偏离或违反集体的和社会的理性目标,由此产生风险。而所谓风险管理,就是通过理性的控制,使风险最小化。在当前越来越个体主义化的社会里,人们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极大化,给防范社会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社会复杂系统的一个节点,每个人的个体行为都有可能因偏离或误差给社会带来危害,而现代技术的发达又进一步扩大了这个危害。比如,熊猫烧香病毒的炮制者不过是因为求职碰壁进而报复社会。而且,即便是传统的社会安全问题,因为信息传递的发达也带有普散性特点。
社会风险因个体行为而起,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仍绕不开针对个人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一方面要在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更加个人主义化的利益、偏好、预期和选择之间,寻求新的平衡;另一方面,针对日益多样化的个体行为,要建立各种保证“自我利益和责任”一致的机制,就像保险公司需要针对各种变化的个体“道德风险”的机制一样。这样把个体行为的异动化解在萌芽状态,由此引发的社会风险也就不会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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