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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野蛮拆迁是法治社会应有之正义

  拆迁补偿协议还没签,房屋就被拆迁公司强行推倒。这种霸道行径令拆迁户痛恨,令政府部门头疼,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之一。6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
据悉,这是国内首次对野蛮强拆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近日《楚天都市报》)

  野蛮拆迁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最近几年,野蛮拆迁事件此起彼伏,譬如欺诈拆迁、断水断电逼迁、纵火逼迁、半夜突击偷拆、“误会”拆迁,等等。在每一起野蛮拆迁案的背后,都流淌着拆迁户无奈的泪水,都暴露出开发商或者动迁公司的霸道行为。各地情况表明,因野蛮拆迁造成的大规模上访,在所有上访事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野蛮拆迁成为公众反响最为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

  开发商及其动迁公司为什么格外青睐野蛮拆迁?武汉这起野蛮拆迁事件很有代表性。在法庭上,两名被告明确表示:“强拆后,他只有找我们谈判了,我们就有优势……”这句话非常清楚地暴露出了开发商赤裸裸的强拆心态:造成既成事实,让拆迁户失去唯一的谈判筹码。

  按法律规定,只要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只要拆迁户尚未同意搬迁并彻底搬迁完毕,那这房子就理应属于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我国《宪法》和去年刚颁布的《物权法》的有关表述都非常清楚,任何违反拆迁程序、对房子实施强行拆迁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理应受到包括刑律在内的国家法律的制裁。

  但是,尽管野蛮拆迁案件层出不穷,过去却鲜有参与野蛮拆迁的人员受到法律的惩罚,至多不过是以民事索赔的方式解决了事。由此,武汉的这次判例具有强烈的示范意义。也可以说,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野蛮拆迁者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野蛮拆迁案件高发的势头,还那些财产受到损害的广大拆迁户一个公道。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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