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早报
律师不能维护权利,又怎么可能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救济?
据6月23日出版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去年12月,宁夏律师协会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常务理事实行差额选举,由39名当选理事在13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11名常务理事。
十多年前,这种事在其他省份也发生过,但时至今日真可算是新闻。改革开放以后,律师已经不再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成了事实上的自由职业者,而律师协会也由“二政府”的形式转变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而自律的前提就是自治,因此,律师协会领导成员由律师们依法选举产生是律师自治的基本内容。但如今,宁夏有关方面在律师协会选举过程中违反既定程序,变相指定律师协会领导人的做法,与法治精神相违背,也完全违反了律师协会的基本性质,从而扭曲了律师协会的作用,违背了市场主体自治的基本原则。
今天,律师以他们的独立职业、较高的文化素养以及精神追求,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维护民主与法治的中坚力量。他们不依附于政府,也不依附于任何利益集团。律师这个职业群体长期为争取当事人的权利而奋斗,这使得他们更关注自身权利的维护。如果承认我们这样一个地广人多国情复杂的国家推行民主需要渐进、试错式的前进,那么在律师圈内或者由律师来首先实践民主程序,无疑是有效的选择之一。
从宁夏律师协会的选举,我们看到某些政府领导仍然抱着陈旧的观念,仍然想“旧瓶装新酒”。这已经不再是宁夏律师协会的不幸,更是社会的不幸。律师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怎么可能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救济?律师协会选举不能自主,社会怎么能从律师们的民主中获益取得进步呢?梁启超说:“少年兴则国家兴,少年强则国家强。”我想套用同样的意思结构,如果律师协会的选举都实现不了民主,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将大大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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