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品先院士的母校曾经提议为他塑像,汪院士谢绝了:“院士也不过是做科学研究工作,把院士抬这么高是要不得的。我说,要是有一天我出问题了,你们把我的塑像怎么办呢?”校方回答是:“这个塑像是可以活动的。”
中国工程院对于院士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视还体现在章程的修改中。
这样的新闻不免让读者产生不解:现在增加“品行端正”的表述,难道以前没有这方面的表述吗?难道以前的院士评选是无所谓品行道德的吗?笔者特意查了查此次修订前的《中国工程院章程》(2000年修订),发现其实所谓的品行端正的表述早就有了,比如第四条就有“提倡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第十一条有院士行为触犯国家法律,以及丧失科学道德时,该如何处理的规定。
以前有的内容,现在进一步表述,有必要吗?当然,以前的表述着重于科学道德,而现在的“品行端正”则更为宽泛,但实际上,目前院士出现的种种问题,基本集中于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上,换言之,新增加的表述不过是旧瓶装新酒,以前的“科学道德”等表述都无法约束院士,现在的“品行端正”就一定能约束院士?
在笔者看来,别说一个“品行端正”的表述杜绝不了学术腐败,即便写上:院士不许抄袭、院士不许造假等等,条款再多再健全,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让院士制度回归本位,如果院士的评选无法做到进一步的公开透明,恐怕也是无济于事。
实际上,不该抄袭这样的条款压根就是连小学生都知道的社会“公共准则”,如果连这样的底线都要写到院士章程中,我们只能心酸地感叹科学工作者的自律精神也太差了,不知道在未来,我们的院士章程中还会不会出现类似这样的底线规定:院士不能乱搞男女关系,院士不能贩毒、院士不能偷盗、抢劫、杀人放火……
其实,院士品行端正原本就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这个要求是大家潜意识都应该遵守的,而如今,之所以院士在“品行”方面屡屡出问题,并不是因为没有条款约束,根本原因在于院士光环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实在是太大了,这种光环还存在着“辐射作用”,一个单位,有了一个院士,整个单位的“档次”都提高了。而院士的本意是什么呢?是一种荣誉称号,实际上和“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没什么区别,院士章程中明确表示只是一种“学术称号”,但如今,这种称号在各种利益下,已经扭曲变形了——荣誉称号已经异化成了点石成金的权力。
因此,我们要做的是主要还是要回归院士的荣誉本质,而不要将过多的利益加在其中,当一种荣誉带来的利益太多,而评选又不太透明的情况下,自然会有品行不端者不择手段去捞取这种荣誉,甚至于某些时候,院士身不由己地被社会抬得很高很高,各种利益引诱最终会毁掉院士。
院士还是应做好本职工作,而不是有了荣誉称号之后,过多地参加社会活动,过多地置身于利益的漩涡之中,汪品先院士的母校曾经提议为他塑像,汪院士谢绝了:“院士也不过是做科学研究工作,把院士抬这么高是要不得的。我说,要是有一天我出问题了,你们把我的塑像怎么办呢?”校方回答是:“这个塑像是可以活动的。”——笔者一方面钦佩于汪院士的不浮躁,另一方面也悲哀地看到,我们的一些社会团体俨然已经把院士当成一种活动的跳板和“广告”乃至“唐僧肉”,为什么我们学西方的院士制度,却结出了异样的果实?这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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