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针对意见稿中禁止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规定,人们难免产生这样两点疑问:
其一,在多数情况下,国企职工投资或在关联企业兼职通常并不是以自身的名义,而是假借 “身边人”的合法外衣,这使得这一规定从一开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其二,对于关联企业,意见稿中虽然明确进行了设定,但稍加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关联有直接关联与间接关联之分。我们纵然能够禁止国企职工在直接关联企业投资或兼职,但仍然无法解决他们在间接关联企业中投资或兼职。关联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模糊的概念,不仅难于解释定义清楚,并且,还为随意解释提供了可能,而后者同样是一种寻租。
西方产权理论十分注重对企业的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方面的研究,“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现代经济是由组织和信用所维系的,不论私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决定企业竞争力的直接的、最后的因素是“管理”这一要素,而不是其它因素。这里所谓的“管理”自然包括企业的外部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并且,从我国国企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外部管理体制相对于内部管理制度而言处于决定性的地位,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外部管理体制方面的不顺,造成了企业内部管理的短视和投机行为的发生,其作用不仅不比产权制度的作用小,甚至还大得多。
所以,禁止国企职工在关联企业投资或兼职更多是一种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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