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早报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刘银燕日前做客“民声热线”,详细解答了广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有关问题。她指出,未婚生育是违法的。她认为,人工授精术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是针对有生育困难的已婚夫妇展开的。
按照刘银燕所说,任何一个未婚女性要想得到孩子,只能通过婚姻途径,哪怕她根本就不想结婚,这无形中就剥夺了那些不想结婚而又想得到孩子的未婚女性的生育权。但是,在我看来,不是未婚女姓通过人工授精生育违法,而是政府机关限制未婚女性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行为才真正的违法。
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没有对公民生育权进行禁止,因此,每个公民在遵守计划生育义务时,就享有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生育权。至于刘银燕副主任提到的“卫生部有明确规定,未婚生育是违法的”,这主要应当是针对那些未婚男女没有领取生育证而进行生育的行为,并不包括未婚女性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行为。否则,《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就与卫生部的规定明显冲突,卫生部不会坐视不管。
退一步讲,即使卫生部的规定明确禁止未婚女姓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行为,这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与上位法相冲突,是无效的。宪法只规定了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但是未婚女性在一定条件限制下,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并不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允许未婚女性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同时,开列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二是只能通过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对未婚女性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行为一味地进行禁止,试想:那些不想结婚的特殊女性,她们的生育权又何从体现?
给予未婚女性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权利,并不意味鼓励未婚女性通过人工授精进行生育,事实上这样生育出来的小孩存在许多弊端,比如缺少双亲的关爱。然而,不管怎么讲,不鼓励是一回事,公民有权享有权利是另一回事,只要未婚女性愿意通过人工授精进行生育,我们就应当保障她们的权利,而不是进行超越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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