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济南铁路局原主管运输的副局长郭吉光及2名调度员、1名车站值班员、1名车站助理值班员和1名火车司机等6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应得的惩罚。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一个执政为民的责任政府,总得有人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承担道义的行政的和法律上的责任。“4·28”列车事故事发当天,济南铁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一副局长即被免职接受审查,之后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路局运输处、调度所和淄博车务段的5名干部停职检查,直到此次6人被刑事拘留,不能不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可即使如此,公众仍然心怀不平。
依照刑法第132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对原主管运输的副局长郭吉光及2名调度员一干人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亦是他们咎由自取。但据已公开的信息看,“4·28”事故仅仅追究一个原副局长,仅仅追究调度员、1名车站值班员的刑事责任显失公平与公正。
此次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实乃铁路安全管理乱象累积的结果。正是文件及调度命令传递混乱、漏发调度命令、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错误累积,终致“4·28”灾难发生。
济南铁路局一名职工质问,是谁要求在既有线路和客货混跑线路上开行200公里动车组,同时又下令在奥运会前修完客运专线,又是谁不讲科学,盲目蛮干,非要在1年半内建成通车?
所有这些,岂止是一个副局长能够负得了责任的?其中的重大责任又岂能是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火车司机担当得了的?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精髓所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既不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问责,也不以行政处分取代刑事追究,也理当成为从严治吏的法治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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