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哈湖位于贵阳南明区,这里不但是贵阳市民休闲踏青的天堂,也是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地之一,“五一”期间旅游人数剧增,给贵阳饮用水源保护带来巨大压力——为了保护这个城市水源,贵阳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公务员及其家属禁止到阿哈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游玩。
禁令“保护城市水源”的良好初衷是没有问题的,但很显然,这个禁令严重混淆了公私界限,为公务员增加了公共义务之外的额外义务,侵犯了公务员的私人权利。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到水源保护区游玩,游不游园那纯粹是公务员的私人事务,只要不占用工作时间,只要不花费公款,只要没有动用公权资源(比如开公车),组织就不能使用权力强制干预,公务员在私域内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自由。不错,公职人员有做环保楷模的责任,但那只是一种道义责任而非法定义务,你可以倡议公务员让渡部分“游玩自由”做环保楷模,但绝不能强迫他们那样做。群己有权界,公私应分明,这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常识。
可能公众看惯了公务员享有某种特权,看惯了公职人员在公私不分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所以他们对这个带着“让公务员损私肥公”意味的禁令表示了很大的赞同,认为公务员为了公共环保利益有责任让渡出部分私人自由,享惯了特权的公务员就该承担点儿特别义务。我认为,这不是一种理性的看法,公众为了自身权益不受公权侵犯,坚决反对公私界限不分,反对公职人员的损公肥私,反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公民的私人权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公众同样要拒绝“让公务员损私肥公”的诱惑,不能接受以公益的名义侵犯公务员的私人权利。
我们坚守“公私分明”原则,要求公私之间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是为了确保每个公民有一个免受公权侵犯的私域,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务员也是公民中的一分子,他们作为平民的利益,也应该受到这个法律原则的平等保护。如果我们今天作为旁观者,容忍了政府部门对公务员私权利的侵犯和剥夺,也许明天这样的侵犯就会落到我们自己身上。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接受了“让公务员损私肥公”,公私间的界限就模糊不清了,公私不分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普通公众。让公务员损私肥公——侵犯了公务员私人权益后,公众看起来似乎从中获得了某种利益,但公私间因此就没有了法律和道德界限:既然能让公务员损私肥公,为什么公务员就不能损公肥私呢?公私不分的制度语境中,“损私肥公”的公务员一定会以加倍的索取去“损公肥私”。既然他们被当作特殊群体看待,身上被赋予了某种特别的义务,他们也就敢理直气壮、毫无顾忌地去索要一些特别的权力。
所以,我们反对公务员损公肥私,同样要反对让公务员损私肥公,不管处于什么角色都要坚守公私分明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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