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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霆案慎言“舆论审判”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许霆案,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日前表示:“我是法律工作者,许霆案现正在法院复审过程中,我们不能在媒体上发表评论”,并指出,“现在有一个倾向,在法院没有终审之前喜欢利用媒体大肆宣扬炒作,实质是利用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这是一种舆论审判,是一种干扰司法的行为”。

为此,她建议“要制定相关管制规则”。(3月11日新华社)

  作为法律工作者,不愿对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发表评论,这种基于职业伦理的审慎,当然可以理解,也应该得到尊重,而且,从维护“司法独立”的角度看,这样一种不评论态度,也无不合理性。但是,由此便简单地排斥此前围绕许霆案的大量舆论评价的正当性,并断言其为“炒作”,乃至扣上“舆论审判”、“干扰司法”的大帽子,笔者以为,又是明显夸大其辞、不够慎重的,并不符合相关的事实和逻辑。

  首先,综观此前有关许霆案的种种媒体讨论,其气氛十分热烈并为此让法院感到压力固然不假,但这样一种舆论显然还构不成什么“舆论审判”、“干扰司法”——其一,虽然舆论对许霆案最初的一审判决,普遍表示不赞同和难以接受,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和分析,但事实上,舆论并未就此越俎代庖、代替法院进行“审判”,相反,对该案最终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一个公正合理、更合乎法律精神的判决,舆论其实一直充满期待或者至少是愿意“拭目以待”的。其二,除了“量刑过重”这一点(对此,甚至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也表示赞同)之外,在许霆案上,舆论其实一直都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一律的看法,如“许霆究竟有罪还是无罪”以及“应以什么罪量刑”,舆论本身就有许多不同乃至完全相反的意见;这种背景下,舆论之于司法,与其说是“审判”、“干扰”,显然不如说是在为后者提供一种“仅供参考”意义上的司法建议、建言。

  更重要的是,从司法监督、言论自由的角度看,所谓“媒体炒作”、“舆论压力”,其内核原本就是一种公众依法享有的神圣、正当的权利——自由表达、言论监督的权利。为此,我国《宪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1条);而《法官法》同样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7条)。因此,即便有关许霆案的舆论,确实让有关司法部门法官主观上感到了“干扰”,那么这种“干扰”其实也是司法部门必须面对和接受的一种职责义务——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一切监督、制约行为,对于被监督被制约者来说,都不可能不具有一点“干扰”的性质和成分。比如,就司法审判权力的行使而言,公开审判、当庭对质、赋予被告充分的辩护权等等,事实上就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干扰(制约)”,否则,一点“干扰”没有,权力的使用倒是痛快、方便了,而其背后司法公正以及相应的权利保障的命运必然是“不胜其扰”。

  显然,这样一种舆论“干扰”,绝非多余、“添乱”,而是尊重权利、实现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此前曾精辟地指出:“只有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才能获得群众的信任”,“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就此而言,许霆案能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舆论不仅不应受“舆论审判”、“干扰司法”的苛责,而且委实值得好好地记上一功。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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