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修改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
按照这位代表的意思,现在性比失衡,传统兄妹式组合难以为继,所以要打破男大女小的婚姻组合的观念,解决办法在于让法律来规定初婚年龄女大男小或男女相同;据说这么做,还可以缩短女性寡居时间,也为大龄“剩女”找到出路。
这位代表真是用心良苦。按照她的逻辑,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所有婚姻,女大男小才准结,男大女小都不准,岂不更好?或许上述诸多难题也可以迎刃而解。如果只是修改初婚年龄,估计作用有限,都市里的“适婚青年”中,有几个一到初婚年龄就匆匆结婚?在农村,若硬规定女大男才结婚,估计那个女青年最终要“折价出售”,或者变成老姑婆。于是,在农村制造了新“剩女”。
女性早熟,男性晚熟。如果还要早熟的女子别急,多拖两年,让小男生成熟再说,似乎并不如“男大女小”那么符合生理规律。尽管国外有一些研究表明,女大10岁两性关系最和谐,可是,“姐弟配”却可能导致老来不谐。女大男小,人到中年时,男的还显得年轻,女的却变半老徐娘,婚变几率是不是增加了呢?有句笑话说,某些无良成功男人就希望中年丧妻,可以让他“老牛吃嫩草”,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如果美容业大放异彩,女人驻颜有术,这个对女性不利的情形或可改变。“女大男小”的婚姻主张,恐怕要顺便提交一个议案——加速发展美容技术。代表又说了,“女大男小”还可提高女性地位,不知从何推论而来。
鼓励“姐弟配”的积极意义是有的,但不可只攻一点不及其余,其负面意义又何曾见少?性比失衡的问题与其说是与婚姻组合模式有关,不如说是与国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观念有关,分析起来有“一匹布那么长”。女性地位提高也好,“剩女余男”也好,其成因也都错综复杂。这些问题,究竟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有什么关系?国人的婚姻组合模式,是长期生活习惯、传统演化的一种结果,必然存在其合理性,其中纵有弊端,也是不可避免的代价。如果未经论证,就想着手破坏既有模式,其祸害也就不远了。
动辄修法,舍本逐末,也将破坏法律稳定性,更不可取。就个人而言,跟大结婚还是跟小结合,纯属私事。杨振宁的“老夫少妻”式婚姻与王菲的“姐弟式”组合,其实都各有妙处,犯不着他人来操心。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