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的《可可西里》被纪录片导演控告抄袭,制作方遭巨额索赔,事情闹了一年多,前天,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同时,由许鞍华导演、李樯编剧的新片《姨妈的后现代生活》在全国上映,改编自同名小说的《姨妈》在宣传中几乎没有提及原作者燕燕的名字。
在谁改编自谁的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好在小说作者心态相当平和,表示不会打官司,等待观众自己判断。
《可可西里》法院还没判,《姨妈》仅限于拌嘴层面。因此,是非论断不好妄下。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不少。前一段中国编剧们那份联合声明中也主要谈到了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署名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其实,除了个别人为了炒作自己、在影片名声大噪时突然跳出来死死咬住不放以外,绝大多数因著作权纠纷产生的公案,确实是受害一方忍无可忍才有了对簿公堂的后话。而且,多半是名气小的告名气大的。名气大的多半气势上先输给了名气小的。
其实,事实一经媒体披露,双方孰是孰非,公众舆论的导向相当明显。侵权一方,如若是知名个人,经济损失不论,名誉损失相当大。虽然孔乙己说过窃书不算偷,但是把人家的劳动果实抱在自己怀里还因此得大奖拿大钱,比直接从人家兜里拿钱还气人:机会成本什么的,复杂得多了。
其实,想把别人的东西“拿来”,也不是不可能。那就是要把协议签在前头,把话说在前头,把合作条件谈在前头。作为掌握电影话语权的一方应该充分尊重另一方的劳动,不能干欺人太甚的事。做一名合作者,当然没有当一名独立原创辉煌,但总比背上抄袭剽窃者的名声要好很多。
条件谈好了,白纸黑字拿在手里,就算是事后沟通上出现了问题,不论是经济纠纷还是署名权纠纷,有证据、有合约,至少不会落人话把儿。于情不好说,于理上至少站得住。所以,巧取强于豪夺,事先周全些,省好多事,多半也能省不少钱。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