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跪者明明是受害者;拒付工资的老板、未按时交房的开发商、拒绝承担医疗过错的医院,以及排污的企业,他们明明是违法者,但主持公道的执法部门却没及时地依法办事。似乎非得等到受害者“山重水复”之后,才肯给他们一个“柳暗花明”的交代。
弱者维权,难道只剩下膝盖?——
“蓝天”与“生存”本是人类与生俱来就享有的权利,无须别人的恩赐。但这样的常识已越来越接近于大道理,甚至于,法律也难以在这样的大道理面前表现得自信。“山西临汾村民集体下跪请求污染化工厂停产”(《新快报》3月4日)的新闻就让人看到,某些天赋的权利也是要去争夺与乞求的。据报道,临汾市魏村镇吴家庄中心小学邻近的山海化工厂,长期超标准排放高浓度含苯废气和废水,导致学生和村民出现头痛、恶心等症状,附近农田中的作物和树木奄奄一息。自2月29日起,村民们在化工厂大门前拉起“我们要蓝天我们要生存”的横额,并集体下跪要求该厂停工。
在中国人的辞典中,“下跪”是一种非常的情感表达方式——最真诚的感激,或最迫切的乞求。但在临汾市,面对为害一方的污染企业,本该理直气壮的受害者却下跪了,本该夹着尾巴做人的为害者却不理会受害者“迫切的乞求”,继续它危害生命的行为。这样的一幕很接近于羊跪求狼不要吃掉自己,但狼却无动于衷。但狼吃羊是生物界弱肉强食的普遍规律,因为它们的王国没有法律制度。
为何狼和羊的关系在人的世界也屡有上演?在临汾事件中,当地镇政府一位工作人员的话或许可作解释:“山海化工厂并未通过环保环评,亦未办理建厂土地手续,属于违法建设生产,应予关停。然而该厂对政府的关停建议充耳不闻,不予落实。”该工作人员的本意大概是为事件的负面影响推卸责任,但却使我们进一步看清了弱者与强者社会地位的不对称。执法者对无证生产企业的宽容,往往超过对公众生存权利的关切——非法企业公然在民愤中建起厂房、肆无忌惮地生产与排污,然执法部门的神经反应在此却显得近于失灵,提出的“关停建议”没有得到工厂的执行,似乎也不觉得是件丢面子的事儿。当然,法律的尊严与执法者的形象在普通违法者面前,往往会树立得很好。
毋庸置疑,下跪维权现象早已不是个例。回顾那些曾经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维权事件,一双双的膝盖在我面前总也挥之不去。比如,北京市通州区50多名农民工下跪讨薪;西安市10户购房者因开发商未按时交房而跪求返还首付款;扬州男子朱鼎龙因医院过错导致两岁儿子耳聋而维权8年,期间上访至卫生部并给部长下跪……下跪者明明是受害者;拒付工资的老板、未按时交房的开发商、拒绝承担医疗过错的医院,以及排污的企业,他们明明是违法者,但主持公道的执法部门却没及时地依法办事。似乎非得等到受害者“山重水复”之后,才肯给他们一个“柳暗花明”的交代。弱者维权,难道只剩下膝盖?非膝盖不足以引发上级的关注、执法者的良知?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人是不能轻易下跪的,除了跪拜于天地、父母和恩人,下跪常常是走投无路时的最后一根稻草,譬如求生、求助。当人们利用下跪来维权,法律一定会感到难堪——在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维护本是法律的责任,而不关膝盖什么事儿。因为,公理不相信眼泪和下跪,只有弱者才相信。从这个意义来讲,下跪者的屈辱无异于法律的屈辱。
在山西临汾下跪事件中,我们除了拷问政府执法不力、损害法律尊严,还应当思考此类事件的广泛性:有多少非法企业以“合法”的形式蚕食我们的蓝天与生存土壤;有多少弱者连下跪乞求正义的动力都已经丧失。鲁迅先生曾经强调:“将生存两间,角逐列国是务,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今天,国人固然已摆脱封建跪拜式的“矮人三分”弊病,但在民主与法制进程中,人们还没有完全在法定权益中“立”起来。要想促进真正意义上的“人立而后凡事举”,首其在于法律威信的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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