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半岛都市报》2月24日报道,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实施,个税起征点将由1600元调至2000元,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作为新规定中‘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公费旅游也要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个人所得形式中新增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公费旅游理应归入其中,按相关规定缴税。但问题是,对于“公费”来说,只从“税务”这一视角看问题有些简单了。
如国企,如地方政府及下属各部门,如吃财政饭的其他各事业单位,他们搞公费旅游,根本就没有合法性——国企的管理者无权任意支配企业财富,公务员没有享受公费旅游的特权,其他吃财政饭的单位根本就没这项财政拨款!
缺乏合法性的公费旅游,自然就不是征税与否的问题,而是该如何取缔的问题。更何况,这类公费旅游一直在以“学习”、“考察”等名义逃避监管,根本不以旅游的面目出现,对其谈征税问题,自然就是缘木求鱼。
可见,当务之急是好好管理“公费”,防止“公费支出”。否则,公费旅游将征个税,公款吃喝是否征税?公车私用这笔账又怎么算?“在税言税”,税务官“公费旅游将征个税”的话自然没有说错,但笔者更担心的是:如果公费旅游者用迂回的办法为公款旅游纳了个税,那么,公费旅游岂不就合法化了?浪费再多也不受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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