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在经过一阵特别热闹之后,就公众舆论来说,已经进入视听疲劳阶段。但公众可以冷寂,内地法律机构则不能冷寂。与其说“艳照门”在内地挑战的是公众意识,不如说更是法律部门。
就应对“艳照门”的挑战来说,内地警方实际是输掉了第一阵。“艳照门”在香港启端于1月27日有人在网上发布照片,1月31日香港警方拘捕疑犯钟亦天,随后,内地成为艳照的主要传播地区,但警方一直没有为公众所知悉的确实行动。由于有了前一个过程,内地网民已经对香港警方的行动有了一定感性认识,其比照香港法律是自然的社会心理,而这正是内地警方在下一步的行动中极其严峻的挑战。这当中存在着两个重要关节点:
其一,香港警方即使在拘捕疑犯钟亦天时,也强调朋友间的传看不违法,但这种说法在内地行不通。内地关于艳照传播问题涉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1号)等法律和法律解释,其中特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为最具体,只是分了牟利性与非牟利性传播,即使非牟利性传播只要达到一定数量也可以构成犯罪。与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相比,内地法律基本涵盖了所有传播方式,也即朋友间传播只要达到一定数量,也一样构成犯罪,而在香港并不构成犯罪。就艳照数量来说,按照内地法律,由于其总数量有500张左右,远远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规定的非牟利性传播400件限制,涉及网民的面是非常广泛的。同时还应该特别注意到,即使内地网民中的早期传播者,其数量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却是处于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范围。由于内地法律所覆盖的“违法”网民范围可能非常之大,可能形成很宽的打击面,作为还是不作为将是个沉重的问题。
其二,香港警方虽然拘捕了疑犯钟亦天,但于2月15日撤销了对他的控罪,并将其释放,原因在于最后认定他所持“艳照门”照片不属于可以构成犯罪的淫亵品,而属于在成人之间不构成犯罪的不雅物品。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划分了第Ⅰ、第Ⅱ或第Ⅲ类物品,其认定不是由警方作出,而是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色情物品审裁处裁定。内地则既没有这样一个独立的审裁机构,也没有在法律上具体规定淫秽、色情的技术标准,更没有分级。“艳照门”照片是不是全部属于淫秽、色情,还是部分属于淫秽、色情?既然香港认为只是“不雅”,内地怎么会认为是淫秽、色情?谁说了算,或以哪个机构的说法为准?内地警方乃至后续程序的检察院、法院、律师,必然将面临这样的公众疑问,怎么充分有据地说服公众?这对内地法律界和司法界几乎是个世纪难题。
“艳照门”对内地法律的这种严峻挑战有着深远意义。“艳照门”的特殊性在于涉及了在内地具有广泛公众性影响的一些艺人,而事件发生在香港,传播在内地,因而蕴涵了一个国家两种体制的深刻历史性,在一阵喧闹之后,将更是切实、冷静的思考、对比和促动。“艳照门”与其说是香港的“艳照门”,不如说更是内地的“艳照门”。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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