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社会从政治上、法律上认定群体可以要求个体牺牲,那么也必然会认可寻找替罪羊的行为。他们会认为替罪羊出现了,正义就实现了。这样,不正义甚至会被看成是正义的实现方式。
我们已经听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我从来认为这可以算是悲愤之言,却未必是一种真切的认识,迟来的正义绝对要比正义一直不会到来好。
我刚刚读到新闻,大兴安岭火灾主犯17年后被宣告无罪。大兴安岭火灾发生在1987年,17年后宣告无罪,当是2004年。而报道这一宣判的新闻发表在《北京晚报》2008年2月13日,在再审判决4年之后,我们才读到这个新闻,其间意味,殊堪玩味。
今天已经不太有多少人能记起21年前的那场大火,一些人甚至对那场大火闻所未闻。但那是一场怎样的大火呢,大兴安岭林区过火面积超过124万公顷,104万公顷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今天仍然未能得到完全恢复。火灾制造了英雄,也制造了名动中国的报道,现在看来,也制造了替罪羊。
那是一场牵动全中国的大火,正因为它产生的震动如此巨大,也决定了它必须由某人来承担责任。于是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图强林业局局长庄学义被提起公诉,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刑3年。那场火灾因沼气自燃、属不可抗力的事实被忽略,庄学义始终未离防火一线的事实被歪曲成临阵脱逃―――一个替罪羊诞生了。
替罪羊的诞生,一定在很大程度上安抚了人心。义愤的当口,形势对一只替罪羊的需要,胜过对事实的需要,如果事实不足以让人解气,那么替罪羊是必需的。不断提出申诉的庄学义是替罪羊,他是没有被驯服的替罪羊。而另一只替罪羊,图强林业局下属一林场的场长曾凡金则几乎接受了安排,“以为申诉也没有用了”。
现在,《北京晚报》的报道向我们描述了当初审判的场景,几百名当地群众夹道欢迎律师的出现,他们为替罪羊鸣不平。然而,对一场震动中国的火灾来说,更多的人并非当地群众,他们不可能获得替罪羊在火灾中的表现,他们有寻找责任人的强烈愿望,有关方面也会给这种愿望一个回复,国家公诉所列举的情况,会成为他们心中的事实,法庭判决便是事实确立的证据。
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巨大的事件面前,被选拔出来的祭品处在一个怎样的地位。他做了什么已经不重要,他所做的起了什么作用,是否获得了人们的认可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时势对他有着怎样的需要,重要的是他被抛进深渊是否能成就更多人的心理平静。作为个体,他为有关方面安抚人们的心理而牺牲;作为一个人,他被献祭;作为祭品,他应当很快就被抛出,因为事情越是“从快”,人心的浮动就越是容易被安抚。
哪怕再迟的正义,也应该实现。对于庄学义来说,作为替罪羊他已经服完了刑期,他的命运已被改变,他惟一的希望是推翻加在他身上的罪名。庄学义已经遭遇了不正义,如果“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如果法律在17年后宣告他无罪也属不正义,那么法律也就无须多此一举。然而,庄学义反复申诉绝非无意义之举,有谁能够说当不正义出现已经很长时间以后,再去改变它,所获得的也不过是不正义呢?
我并不为一只替罪羊被解下而欣慰,这里面巨大的屈辱、无望、曲折等等,都令人无法欣慰起来。但我并不怀疑,庄学义以17年时间反复申诉无罪并最终获得成功,一定会有巨大的欣慰感,毕竟他所求的已经得到。局中人的痛苦无法言表,他的努力可歌可泣,他以一人之身去反对国家、人心和社会对他获罪的需要。作为局外人,我所想到的是,人生不过数十年的光景,而一个人为了“大局”而被抛出来,领受罪名,遭受牢狱,情何以堪。
庄学义为什么会入狱?因为有特大火灾,因为这火灾震动了太多人的心,因为被震动的人心需要平复,因为有关方面认定他将是平复人心的一个适当人选。这里面既有法律问题,也有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问题。前者涉及到法律是否能够公正地审判,后者涉及到一个社会中人们有着怎样的寻找替罪羊心理以及有关方面怎样满足甚至迎合这种心理的要求。
如果一个社会从政治上、法律上认定群体可以要求个体牺牲,那么也必然会认可寻找替罪羊的行为。他们会认为替罪羊出现了,正义就实现了。这样,不正义甚至会被看成是正义的实现方式。17年过去,人们心情平静地生活着,替罪羊在饱经艰难后获得了公正,然而不会有人内疚,不会有人自省,所有人的心情平静无比,他们甚至忘记了,哪怕没有替罪羊,他们原本也可以从愤愤不平变得平静如常。替罪羊满足了他们瞬间的需要,而这瞬间的需要对他们其实并不重要,却铸成了另一个人终身的苦难。
虽然抛出替罪羊的仪式总是神圣、庄严,但我们应当知道,一个乐于寻找替罪羊的民族是幼稚的,一个乐于寻找替罪羊的社会是荒唐的,一个乐于寻找替罪羊的制度是恶劣的。
(作者系杂文家,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