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保监会2月1日召开的保险业抗灾救灾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透露,截至1月31日,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50.5万件,预计赔款35.19亿元,已预付赔款3.5亿元。而与此相对应的雪灾损失却是:倒塌房屋22.3万间,损毁房屋86.2万间,直接经济损失537.9亿元。
损失537.9亿元,而预计赔款仅仅只有35.19亿元,这样的保险损害赔偿、救济程度,无疑只能用“杯水车薪”来形容。由此,我们看到,面对社会风险尤其是频仍巨大的自然灾害,我国保险业在社会保障、抗风险能力上的孱弱和严重不济。数据显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我国的保险赔偿仅接近5%,而全球这一数据的平均水平为36%。
所以造成这一局面,原因当然是复杂和多方面,因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转移、管理和互助机制的保险,要想充分发挥其抵御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都离不开包括保险者(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的。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无论从上述哪个方面看,目前我们均存在十分明显的不足。
先看保险者。虽然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各种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发生均非常频繁的国家,因灾损失巨大(据民政部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但相应的保险开发程度却非常低:一方面,专门针对自然灾害险种设计寥寥无几,如作为一个重要独立险种的地震险,便长期阙如;另一方面,既有的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标准又显得过于严苛,大大弱化其保障功能,如现行财产保险条款中的“雪灾”保险责任标准便是:只有雪压达到特定要求导致建筑物倒塌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环球时报》2月1日)
再看投保人。必须看到,公众风险意识不足,投保意愿不强,也是制约当前保险在自然灾害面前更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此次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保险公司接到雪灾报案中,数量最多的是车险,共43.35万件,占总报案数的85.8%”,以及雪灾损失的实际分布——“倒塌房屋22.3万间,损毁房屋86.2万间”中,便不难应证这一点:仅仅是有强制背景的车险,才是雪灾保险报案的主体,而更为巨大的房屋财产损失,却不在其中。
最后看政府。一个容易看到的事实是:作为天灾性质的自然灾害保险,其内蕴的风险必然巨大,而如此风险,无论是保险者还是投保人,显然都是难以单独承受的(或者巨额的灾害损失,导致保险公司无力赔付,或者保险费太高,投保人难以承担);另一方面,许多自然灾害保险,如地震险、农业险等,事实上均是具有明显公益和准公共品性质的险种,整个社会国家都是保险的受益人。因此,无论从降低保险者还是投保人的保险负担,还是保障社会公益的角度看,政府应该考虑承担起一定的扶持、援助责任,如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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